原告:武橋重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武漢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沌口路777號。
法定代表人:黃雍,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恒,湖北聚力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余芳,該公司法律顧問。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沈陽市沈河區(qū)敬賓街3-1號。
法定代表人:柳漢橋。
本院在審理原告武橋重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武橋重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財產(chǎn)保全的申請,要求對被告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價值1,380,000元的財產(chǎn)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擔保。
本院認為,原告武橋重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對被告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價值1,380,000元的財產(chǎn)予以保全。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黃瑋
書記員: 李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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