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武漢世紀萬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蔡甸區(qū)蔡甸街漢陽大街。
法定代表人:郭倩華,系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學騰、肖漫,湖北黃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湖北仟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常福工業(yè)示范園常貴南路以南、九康大道以東。
法定代表人:周先良,系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理。
申請人武漢世紀萬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湖北仟島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銀行存款人民幣900萬元或其他等值財產及其他財產權益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擔保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出具保函(保單號PZDM201742010000000948)予以擔保。
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武漢世紀萬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訴前財產保全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對被申請人湖北仟島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武漢市蔡甸區(qū)大集街國利村土地及廠房〔鄂(2017)武漢市蔡甸不動產權第0020920號〕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并予以查封。查封期限叁年。
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申請人中武漢世紀萬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審判員 汪建平
書記員:劉詩茹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