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漢乘風塑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東西湖區(qū)金山大道88號(11)。
法定代表人:聶曉斌。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倩,湖北卓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亮,湖北卓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漢東某和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東西湖區(qū)走馬岑農場集鎮(zhèn)十一支溝東(13)。
法定代表人:譚德生。
原告武漢乘風塑膠有限公司與被告武漢東某和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物權保護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武漢乘風塑膠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武漢乘風塑膠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系自愿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武漢乘風塑膠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3,738元(已減半收?。稍嫖錆h乘風塑膠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陳磊
書記員: 程夢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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