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漢光谷聯合產權交易所隨州產權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隨州市迎賓大道**號。
法定代表人:劉世才,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子江(代理權限:特別授權,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簽收法律文書),公司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少俊(代理權限:一般代理),湖北天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隨州市神農山泉飲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隨縣三里崗鎮(zhèn)吉祥寺村*組。
法定代表人:楊震,董事長。
原告武漢光谷聯合產權交易所隨州產權交易有限公司與被告隨州市神農山泉飲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武漢光谷聯合產權交易所隨州產權交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子江、何少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隨州市神農山泉飲品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中介服務費131600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11日起算,利率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被告為讓其企業(yè)能在武漢股權托管交易中心四板掛牌上市,在原告推薦下同襄陽匯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企業(yè)掛牌上市協議書。后在原告和襄陽匯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努力下,被告于2015年9月2日成功在武漢股權托管交易中心四板掛牌上市。2017年,因被告未按其與襄陽匯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約定支付中介服務費用32萬元,而被襄陽匯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訴至隨縣人民法院。2017年6月6日,原告從支持被告企業(yè)發(fā)展的角度出發(fā),同被告和襄陽匯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一起簽訂了《三方和解協議》,協議約定,襄陽匯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其欠原告的居間服務費13.16萬元,從被告欠襄陽匯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費32萬元中扣除,被告在五日內將原告、襄陽匯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各方的款項全部匯入各自指定賬戶。該三方協議簽訂后,被告雖向襄陽匯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服務費,但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中介服務費。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在2018年3月30日、5月31日、7月10日書面承諾按承諾的時間還款,但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項。鑒于被告再三違約,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遂訴至法院。
被告隨州市神農山泉飲品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辯狀、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經原告推薦,襄陽匯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簽訂企業(yè)掛牌上市協議書,為被告公司在武漢股權托管交易中心四板掛牌上市提供服務。被告在武漢股權托管交易中心四板掛牌上市后,未按照協議約定向襄陽匯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服務費32萬元,襄陽匯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訴訟。后原、被告及襄陽匯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達成《三方和解協議》,約定襄陽匯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將其欠原告的居間服務費13.16萬元,從被告欠襄陽匯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費32萬元中扣除,由被告分別在五日內向原告支付13.16萬元,向襄陽匯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8.84萬元。后被告按照協議向襄陽匯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服務費,但未向原告支付欠款。2018年3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還款計劃書》,承諾在2018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7萬元,2018年5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6.16萬元,但未按約履行。被告隨后于2018年5月31日、2018年7月10日向原告承諾了還款時間,但到期后均未償還。
本院認為:債務轉移是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債務人將合同債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原、被告及襄陽匯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三方和解協議》后,原應由襄陽匯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的欠款13.16萬元,轉移為被告欠原告的債務,被告應按照協議及還款計劃書、承諾書的約定向原告支付13.16萬元欠款。因《三方和解協議》中未對違約責任進行約定,對原告要求自2017年6月1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計算利息的訴訟請求,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但以年利率6%為上限。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隨州市神農山泉飲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武漢光谷聯合產權交易所隨州產權交易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3.16萬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1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計算,以年利率6%為上限)。
案件受理費2932元,減半收取計1466元,由被告隨州市神農山泉飲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何萌萌
書記員: 姜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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