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漢華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區(qū)青菱街石咀工業(yè)園內西區(qū)2棟。法定代表人:李祖新,該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斌,湖北驍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武漢華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貨款44000元(大寫肆萬肆仟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50%支付利息損失(從2016年1月1日起直至欠款付清為止);2.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被告王某某因自辦的養(yǎng)殖場經營之需要,自2014年7月開始與原告發(fā)生飼料業(yè)務往來,截止到2015年2月5日欠44000元未付款,經雙方核對后被告出具欠條一份,承諾在2015年12月31日付清欠款,并約定發(fā)生糾紛后提交債權人所在地法院判決(即原告住所地法院)。由于被告未按照欠條上承諾的時間付款,原告遂依法提起訴訟,請法院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王某某缺席未答辯,亦未提交相關證據,視為其放棄答辯、舉證及質證的權利。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王某某因經營養(yǎng)殖場向原告武漢華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購買飼料。2015年2月5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武漢華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出具欠條一份,載明:“欠款人王某某今欠到武漢華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貨款共計人民幣肆萬肆仟元整(¥44000元),還款時間定于2015年12月31日前?!蓖瑫r被告在附欠款人基本情況處填寫相關個人信息,欠款人單位情況處為空白。以上事實有欠條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原告武漢華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與被告王某某債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武漢華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斌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以個人名義向原告武漢華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出具欠條屬實,欠條上雖加蓋常德市鼎城區(qū)鳳翔養(yǎng)殖場專業(yè)合作社合同專用章,但并未以該單位名義確認該筆欠款。同時,原告亦自愿選擇王某某為本案唯一被告。因此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被告未能依約及時付清欠款,應當承擔逾期還款責任。因雙方并未約定還款期間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原告要求欠款的逾期利息(以44000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50%的標準,計算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計算至本院判決指定的還款之日止)之訴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武漢華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欠款44000元及逾期利息(以44000元為本金,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院判決指定的還款之日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00元,公告費26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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