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武漢合源大象地鐵廣告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德宏。
委托代理人:王帥,
湖北豐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南通禹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玉龍。
本院在審理原告
武漢合源大象地鐵廣告文化有限公司與被告
南通禹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廣告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
武漢合源大象地鐵廣告文化有限公司以雙方達成和解、對方已支付款項為由,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請求撤回對被告
南通禹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
武漢合源大象地鐵廣告文化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
武漢合源大象地鐵廣告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136元(已減半收取,原告
武漢合源大象地鐵廣告文化有限公司已預交),由原告
武漢合源大象地鐵廣告文化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姜樹山
書記員: 方潔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