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漢合源大象地鐵廣告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德宏。委托代理人:王帥,湖北豐海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武漢影客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永歡。
本院在審理原告武漢合源大象地鐵廣告文化有限公司與被告武漢影客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武漢合源大象地鐵廣告文化有限公司以雙方達(dá)成和解為由,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請求撤回對被告武漢影客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rèn)為,原告武漢合源大象地鐵廣告文化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武漢合源大象地鐵廣告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2,154元(已減半收取,原告武漢合源大象地鐵廣告文化有限公司已預(yù)交),由原告武漢合源大象地鐵廣告文化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
審判員 姜樹山
書記員:方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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