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武漢君易嘉咨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武昌區(qū)武珞路442號中南國際城D座2單元7層2室。
法定代表人:楊燁嘉(曾用名:楊艷志),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譚彩俊,湖北正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坤,湖北正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恩某某鈺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450號。
法定代表人:孟秋恩,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蒲興超,恩某某聯(lián)合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武漢君易嘉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君易嘉咨詢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恩某某鈺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鈺星文化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1民初164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君易嘉咨詢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袁坤與被上訴人鈺星文化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蒲興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君易嘉咨詢公司上訴請求:撤銷恩施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1民初1649號民事判決,改判君易嘉咨詢公司無需支付鈺星文化公司違約金150000元。一、二審訴訟費由鈺星文化公司負擔。事實及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君易嘉咨詢公司不存在違約行為,也未給鈺星文化公司造成經(jīng)濟或其他利益損失,不應支付鈺星文化公司違約金150000元。雙方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第3條與鈺星文化公司沒有經(jīng)濟上的利害關系,即君易嘉咨詢公司是否銷售會員卡達50萬元都只是君易嘉咨詢公司的收入,與鈺星文化公司無關,對鈺星文化公司沒有任何損失。只有滿足《合作協(xié)議書》第4條的情況下,如果君易嘉咨詢公司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不能簽約成功,或者簽約后隱瞞鈺星文化公司,導致鈺星文化公司不能得到因其介紹客戶簽單的金額時,才會產(chǎn)生利益損失,君易嘉咨詢公司才會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鈺星文化公司沒有為君易嘉咨詢公司介紹客戶,使其成功簽約銷售VIP會員卡,故君易嘉咨詢公司不應支付違約金。二、一審中,鈺星文化公司未提供任何證據(jù)證實其為君易嘉咨詢公司介紹了客戶,促成了交易。君易嘉咨詢公司不存在違約行為,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后予以改判。
鈺星文化公司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君易嘉咨詢公司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理應支付違約金。一審法院審理程序合法,并且在一審中鈺星文化公司提供了相應證據(jù)證實君易嘉咨詢公司的違約行為,故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請求支持一審判決結(jié)果。
鈺星文化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君易嘉咨詢公司履行雙方簽訂的合同即給付鈺星文化公司50萬元VIP會員卡銷售款,并承擔違約金15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鈺星文化公司從2015年8月1日開始,在湖北省××市、××、利川市舉辦“星光燦爛,我要上央視”活動至2016年1月15日結(jié)束。2015年8月6日,君易嘉咨詢公司(甲方)與鈺星文化公司(乙方)簽訂《合作協(xié)議書》,約定:第2條:乙方在其舉辦的“星光燦爛,我要上央視”活動中,為甲方拓展醫(yī)美市場做的策劃及宣傳,現(xiàn)場搭建宣傳展板,并在活動現(xiàn)場插入甲方宣傳廣告及抽獎活動。第3條:甲方在本合同約定的活動期間必須保證所售VIP會員卡的銷售金額不得低于50萬元。第4條:由乙方介紹到甲方成交的客戶,成交金額50萬元由乙方全額收取,甲方不參與成交金額的分成;成交金額超過50萬元的甲方應按40%的比例提成。第5條第4項:甲方應在銷售次日上午10時前將成交業(yè)績提供給乙方,如遇特殊情況雙方自行協(xié)商,協(xié)商終達不成共識情況下,乙方有權追究甲方法律責任。第7條:雙方其他責任,甲乙雙方嚴格按照本協(xié)議的規(guī)定執(zhí)行,若因一方的違約造成另一方經(jīng)濟或其他利益損失,違約方應賠付另一方本合同標的(50萬元)30%的違約金。第8條:本協(xié)議有效期為乙方在恩施地區(qū)舉辦的活動“星光燦爛,我要上央視”的活動結(jié)束止。協(xié)議簽訂后,鈺星文化公司依約在活動中為君易嘉咨詢公司搭建宣傳展板、咨詢臺,活動期間,君易嘉咨詢公司均有工作人員在場。
一審法院認為,鈺星文化公司與君易嘉咨詢公司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鈺星文化公司依約在“星光燦爛,我要上央視”活動中為君易嘉咨詢公司開展醫(yī)美市場進行了廣告宣傳,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君易嘉咨詢公司未按約定保證完成VIP會員卡銷售任務,應按雙方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書》中的違約條款承擔違約責任。鈺星文化公司無證據(jù)證明君易嘉咨詢公司已經(jīng)銷售VIP會員卡,故鈺星文化公司訴請要求君易嘉咨詢公司履行雙方簽訂的合同即給付50萬元VIP會員卡銷售款無法律和事實依據(jù),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武漢君易嘉咨詢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支付恩某某鈺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違約金150000元。二、駁回恩某某鈺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300元,減半收取1650元,由武漢君易嘉咨詢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jù)。
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書》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一審認定《合作協(xié)議書》合法有效正確,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從《合作協(xié)議書》內(nèi)容看,雙方簽訂合同的目的系鈺星文化公司通過舉辦“星光燦爛,我要上央視”活動擴大君易嘉咨詢公司的影響力,為君易嘉咨詢公司拓展醫(yī)美市場做廣告宣傳,君易嘉咨詢公司通過銷售VIP會員卡的方式支付鈺星文化公司相關費用,故該協(xié)議書第3條約定“甲方在本合同約定的活動期間必須保證所售VIP會員卡的銷售金額不得低于50萬元”,以此約定對君易嘉咨詢公司進行了附條件的限制,以達到實現(xiàn)鈺星文化公司簽訂該協(xié)議的合同目的?,F(xiàn)君易嘉咨詢公司并無證據(jù)證實其已按約完成VIP會員卡銷售任務,一審認定君易嘉咨詢公司違約并無不當。另《合作協(xié)議書》第5條第4項明確約定:“甲方應在銷售次日上午10點前將成交業(yè)績提供給乙方,如遇特殊情況雙方自行協(xié)商,協(xié)商達不成共識情況下,乙方有權追究甲方法律責任。”即君易嘉咨詢公司負有在活動期間每日向鈺星文化公司提供業(yè)績銷售報表的義務,而在一、二審中均無證據(jù)反應君易嘉咨詢公司履行了該義務,按照《合作協(xié)議書》7條的約定,一審判令君易嘉咨詢公司承擔150000元違約金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君易嘉咨詢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上訴人武漢君易嘉咨詢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郜幫勇 審判員 吳 衛(wèi) 審判員 侯著韜
書記員:張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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