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漢和信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花湖開發(fā)區(qū)振興路。法定代表人:嚴志能,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劍偉,湖北敏訥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葉楠,湖北敏訥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被告: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武漢和信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訴被告曹某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武漢和信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請求撤回對被告曹某的起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武漢和信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126.00元減半收取63.00元,由原告武漢和信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承擔。
審判員 :肖紅彬
書記員::呂璟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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