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學院南路68號19號樓六層6184號房間。
法定代表人賈躍亭,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吳子芳,北京東衛(wèi)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漢大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武昌珞珈山。
法定代表人顧海良,該校校長。
委托代理人王清,湖北珞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武漢大學侵犯電影作品《即日啟程》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該協(xié)議已履行完畢。原告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800元,減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 許繼學
審判員 楊元新
代理審判員 熊艷紅
書記員: 徐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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