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漢宜化塑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qū)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大橋新街40號。
法定代表人:王兆雄,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盛,湖北朋來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帥祥,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告:湖北馳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陽新縣木港鎮(zhèn)坳頭村。
法定代表人:尹謙,該公司經(jīng)理。
原告武漢宜化塑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湖北馳順化工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3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武漢宜化塑業(yè)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盛、帥祥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湖北馳順化工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出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武漢宜化塑業(y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湖北馳順化工有限公司向其公司支付所欠貨款150,172元;2、判令本案訴訟費由湖北馳順化工有限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其公司與湖北馳順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同年11月1日,12月1日和2016年3月7日共簽訂了四份《買賣合同》,約定湖北馳順化工有限公司購買其公司生產(chǎn)的規(guī)格為200L*10.5KG的吹塑桶1410個,合同總金額為209,920元。合同簽訂后,其公司累計發(fā)貨價值180,172元,湖北馳順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貨款30,000元,尚欠貨款150,172元。2016年6月30日,其公司向湖北馳順化工有限公司出具《征詢函》,告知湖北馳順化工有限公司欠其公司貨款150,172元,該公司員工簽字確認。2017年8月10日,其公司再次向湖北馳順化工有限公司出具《征詢函》,告知欠款事實,湖北馳順化工有限公司的員工簽字并蓋采購儲運部公章予以確認。但因其后湖北馳順化工有限公司一直未支付欠款,故為維護其公司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湖北馳順化工有限公司未答辯。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武漢宜化塑業(yè)有限公司所述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武漢宜化塑業(yè)有限公司與湖北馳順化工有限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武漢宜化塑業(yè)有限公司依照合同履行發(fā)貨義務后,湖北馳順化工有限公司理應按照合同規(guī)定履行付款義務,且湖北馳順化工有限公司對武漢宜化塑業(yè)有限公司出具的征詢函中的貨款欠額予以了確認,故對武漢宜化塑業(yè)有限公司要求湖北馳順化工有限公司支付所欠150,172元貨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湖北馳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一次性支付貨款150,172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03元減半收取1,651.50元,由湖北馳順化工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程莉娜
書記員: 胡高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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