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漢市東西湖融翔石材經營部。經營者李春生。委托訴訟代理人於雷,湖北謙牧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武漢佳一環(huán)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鄢學超。
本院在審理原告武漢市東西湖融翔石材經營部訴被告武漢佳一環(huán)境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武漢市東西湖融翔石材經營部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請求撤回對被告武漢佳一環(huán)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武漢市東西湖融翔石材經營部的撤訴申請,系自愿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武漢市東西湖融翔石材經營部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1,173元(已減半收?。?,由原告武漢市東西湖融翔石材經營部負擔。
審判員 賈繼祠
書記員:俞越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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