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東辰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徐鴻(湖北大晟律師事務所)
紹興昌某家私有限公司
原告:武漢市東辰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辛安渡農場。
法定代表人:莫山,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徐鴻,湖北大晟律師事務所律師,系特別授權。
被告:紹興昌某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紹興市袍江洋江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尉岳昌。
原告武漢市東辰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紹興昌某家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武漢市東辰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查封、凍結被告紹興昌某家私有限公司價值80萬元的銀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財產,并已提供擔保。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武漢市東辰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申請財產保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第一百零二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查封、凍結被告紹興昌某家私有限公司價值80萬元的銀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財產。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武漢市東辰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申請財產保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第一百零二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查封、凍結被告紹興昌某家私有限公司價值80萬元的銀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財產。
審判長:張莉萍
審判員:潘海濤
審判員:鄭俊業(yè)
書記員:徐虹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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