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漢市宏森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夏區(qū)鄭店街同興村黃金工業(yè)園。
法定代表人周希武,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朱曉明,湖北海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梅進白,湖北海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東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寧市長安大道84號。
負責人夏文,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少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黃某某。
原告武漢市宏森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武漢宏森公司)訴被告廣東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騰越湖北分公司)、黃某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福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武漢宏森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曉明、梅進白,被告騰越湖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陳少杰、黃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2年3月21日,原告武漢宏森公司與被告騰越分公司漢南第四項目部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約定原告承包武漢碧桂園二期(漢南)映翠灣(一)(二)工程(A、B區(qū))的鋁合金門窗制作安裝項目工程,工程采用綜合單價總承包、包工、包料、包工程質量、包安全、包文明生產、包工期的施工承包方式,2013年元月份該工程竣工交付。2013年3月5日,被告黃某某向原告武漢宏森公司出具欠款憑條,欠款憑條內容為:雙方初步估算工程造價2300000元(暫定價,實價以雙方結算為準),承諾于本月12日前支付200000元,16日支付200000元,月底前付600000元,余下總估算的80%款項4月底支付完畢,如有違約則負全部拖欠責任。2014年元月8日,被告黃某某出具工程結算書,并向被告騰越湖北分公司出具付款委托書,由騰越湖北分公司向原告武漢宏森公司支付970000元工程款。騰越湖北分公司向原告武漢宏森公司支付了500000元工程款。2014年3月28日,被告黃某某出具欠款憑條,經被告騰越湖北分公司最后付款后,還下欠原告武漢宏森公司工程款470000元。
同時查明:本案訴爭工程已竣工驗收合格,工程施工驗收完畢,應當辦理完全部結算,并結清尾款。
本案爭議的焦點:1、被告黃某某與原告武漢宏森公司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結算的行為能否視為職務行為,其相應的法律責任應由誰承擔;2、原告起訴利息損失如何認定。
本院認為,關于焦點1,原告武漢宏森公司與騰越湖北分公司漢南映翠灣第四項目部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加蓋騰越湖北分公司漢南映翠灣第四項目部公章,且騰越湖北分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0000元,及被告黃某某提交的證據工程資料地基驗槽記錄,足以證明騰越湖北分公司已認可黃某某將本案訴爭工程分包給原告武漢宏森公司施工的事實。被告騰越湖北分公司提交的證據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人民法院(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455號民事判決書,已確認被告黃某某系騰越湖北分公司漢南映翠灣第四項目部的代表人。騰越湖北分公司雖然辯稱其與黃某某系承包關系,向原告武漢宏森公司支付500000元工程款是依據黃某某的申請,但其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與黃某某的承包關系,也未能舉證證明已經向黃某某按工程進度支付工程款。被告黃某某與原告武漢宏森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并結算的行為,應視為職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對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黃某某與原告武漢宏森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及結算的法律后果應由騰越湖北分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
關于焦點2,原告武漢宏森公司起訴要求被告計算利息損失即從工程結算后之日的2014年元月9日起按照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至該款付清之日止。原告主張按照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利息損失,被告騰越湖北分公司認為利息損失過高,只能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損失,因原告的主張沒有合同約定,本院酌情核定利息損失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計算。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廣東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原告武漢市宏森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工程款470000元,并支付利息損失(以470000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4年元月9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4200元,由被告廣東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咸寧金穗支行;賬號:17×××50。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的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李福坤
書記員: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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