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漢市民商小某企業(yè)互助服務中心,住所地武漢市江岸區(qū)花橋街黃孝河路**號。
法定代表人:馬向東,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黎小雪,湖北正義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斗斗,湖北惠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漢川市,
被告:姚濤,男,1983年10月1月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雄峰,湖北溪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露翌,湖北溪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漢百草堂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漢區(qū)振興路25號東宏大廈625室。
法定代表人:姚濤,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雄峰,湖北溪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仙桃百草堂藥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郭河鎮(zhèn)工業(yè)園8號。
法定代表人:姚蓉,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原告武漢市民商小某企業(yè)互助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民商服務中心)與被告姚某某、劉某某、姚濤、武漢百草堂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百草堂公司)、仙桃百草堂藥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仙桃百草堂公司)追償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民商服務中心委托訴訟代理人黎小雪和袁斗斗、姚濤和武漢百草堂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謝雄峰、姚某某到庭參加訴訟。劉某某和仙桃百草堂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民商服務中心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姚某某、劉某某、姚濤向民商服務中心支付代償款1995574.48元,以及自2015年3月3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姚某某、劉某某、姚濤承擔民商服務中心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而支出的律師費;3.武漢百草堂公司、仙桃百草堂公司為姚某某的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本案訴訟費、公告費等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發(fā)生的費用由姚某某、劉某某、姚濤、武漢百草堂公司和仙桃百草堂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3年12月5日,姚某某、劉某某與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以下簡稱民生銀行武漢分行)簽訂《綜合授信合同》,合同約定姚某某、劉某某可申請使用的最高授信額度為240萬元,有效使用期限為12個月,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2014年12月6日止,還款方式為按月結(jié)息,到期一次償還本金,借款到期時利隨本清。同日,姚濤與民生銀行武漢分行簽訂《個人借款合同之補充協(xié)議》,約定作為姚某某上述借款的共同借款人。武漢百草堂公司、仙桃百草堂公司分別與民商服務中心簽訂《最高額擔保合同》,約定其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同時,姚某某系民商服務中心成立的中國民生銀行小某企業(yè)互助合作基金會的會員,根據(jù)民商服務中心與民生銀行武漢分行簽訂的《最高額質(zhì)押擔保合同》約定,民商服務中心為姚某某上述借款提供了最高額質(zhì)押擔保。2013年12月5日,姚某某向民生銀行武漢分行出具《借款支用申請書》支用借款。但在合同到期后,姚某某、劉某某、姚濤、武漢百草堂公司和仙桃百草堂公司均未能按約歸還借款本息。后民商服務中心向民生銀行武漢分行代償了上述借款本息。故民商服務中心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姚某某辯稱,其向民商服務中心支付了508800元,民商服務中心將上述款項分別以風險金、管理費和保證金收取,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民商服務中心僅將其中480000元沖抵了借款,余款28800元應沖抵民商服務中心的代償款。雙方對律師費并無約定,不應由姚某某承擔。劉某某不是本案共同借款人,不應承擔本案責任。
姚濤和武漢百草堂公司共同辯稱,姚某某向民商服務中心支付了508800元,民商服務中心將上述款項分別以風險金、管理費和保證金收取,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民商服務中心僅將其中480000元沖抵了借款,余款28800元應沖抵民商服務中心的代償款。雙方對律師費并無約定,不應由姚濤和武漢百草堂公司承擔。民商服務中心與武漢百草堂公司和仙桃百草堂公司之間沒有就連帶責任承擔的比例進行約定,依法應各自承擔三分之一的擔保責任。劉某某不是本案共同借款人,不應承擔本案責任。
劉某某和仙桃百草堂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答辯意見。
原告民商服務中心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中國民生銀行小某企業(yè)互助合作基金會入會申請書、章程、入會告知書、綜合授信合同、個人借款合同之補充協(xié)議、最高額擔保合同、股東大會決議、最高額質(zhì)押合同、互助合作基金擔保確認函、借款支用申請書、借款憑證、劃款委托書、扣款回單、訴訟仲裁代理協(xié)議及律師費進賬單、銀行受理單等證據(jù)。姚某某提交了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民初223號民事判決書等證據(jù)。劉某某、姚濤、武漢百草堂公司未提交證據(jù)。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仙桃百草堂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放棄其質(zhì)證的權(quán)利。
根據(jù)雙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姚某某系武漢市小某企業(yè)互助合作基金會員。民商服務中心與民生銀行武漢分行在雙方簽訂的《小某企業(yè)互助合作基金業(yè)務合作協(xié)議》及《最高額質(zhì)押合同》中約定,原告民商服務中心為武漢市小某企業(yè)互助合作基金的受托人,并以基金財產(chǎn)為基金會員自2013年7月29日至2023年7月29日期間與民生銀行武漢分行簽訂的所有合同債務提供最高債權(quán)額為50億元的擔保。
姚某某和劉某某在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于2013年12月5日與民生銀行武漢分行簽訂一份《綜合授信合同》。該合同約定,單一授信模式是指個人作為單一授信人使用本合同項下授信額度,并對全部授信額度承擔還款責任的業(yè)務模式。個人授信人可以指定第三人作為本合同的授信提用人。各方一致確認,合同適用單一授信模式,授信提用人包括姚某某及指定的第三人。授信有效期內(nèi),授信提用人可向民生銀行武漢分行申請使用的最高授信額度為240萬元,本合同項下授信提用人為姚某某。授信期限與用途,有效使用期為12個月,2013年12月6日至2014年12月6日,上述額度內(nèi)提用的授信應當在額度期限內(nèi)提用并清償。授信用途為企業(yè)日常經(jīng)營周轉(zhuǎn),利率不得低于8.1%。合同約定擔保條款,保證人武漢百草堂公司、仙桃百草堂公司與民生銀行分別簽訂《最高額擔保合同》,為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2013年12月5日,姚某某向民生銀行武漢分行提交一份《借款支用申請書》,姚某某向民生銀行武漢分行申請貸款金額為240萬元,期限為一年,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年利率8.1%,還款方式為按月結(jié)息,到期還本。同日,姚濤與姚某某、民生銀行武漢分行簽訂《個人借款合同之補充協(xié)議》,約定姚濤作為姚某某的共同借款人,愿意與姚某某共同承擔原合同中所有借款人的義務,承諾按照原合同的約定,與姚某某連帶清償原合同項下所有應付款項。姚某某依照《小某企業(yè)互助合作基金章程》規(guī)定向民商服務中心交納了基金運營管理費4800元。2013年12月6日,民商服務中心向民生銀行武漢分行出具《互助合作基金擔保確認函》,確認姚某某已經(jīng)繳納根據(jù)批準的授信額度20%的互助保證金(48萬元)、1%的風險準備金(24000元)相關(guān)費用,已成為小某企業(yè)互助合作基金正式會員,承諾以基金財產(chǎn)向姚某某在民生銀行武漢分行的債務提供最高額質(zhì)押擔保責任。
2013年12月6日,民生銀行武漢分行向姚某某放款240萬元。貸款到期后,因姚某某、劉某某、姚濤未按期償還全部借款本息。民商服務中心于2014年12月15日將姚某某交納的48萬元保證金向民生銀行武漢分行償還了姚某某的部分債務本息,又于2015年3月30日代姚某某向民生銀行武漢分行償還剩余借款本息1995574.48元。此后,民商服務中心向三被告追償未果,故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
另查明,《小某企業(yè)互助合作基金章程》第七條約定,各基金會員還應按基金管理人的合理預算繳納基金運營管理費,用于支付基金管理人用以維持基金日常運作、資產(chǎn)管理、基金代償、追償及法律訴訟等產(chǎn)生的費用。第十四條第4項約定,擬入會的基金會員應當按照中國民生(銀行)審批的授信額度向基金管理人繳納互助保證金、風險準備金及管理費。第十七條約定,基金會員在中國民生銀行的授信發(fā)生違約,導致其互助保證金被扣劃的,除非經(jīng)中國民生銀行及基金會員大會同意,該會員自動退會,繳納的風險準備金不予以退還。2016年8月,民商服務中心與湖北正義行律師事務所簽訂了《訴訟、仲裁案件委托代理協(xié)議》,約定由湖北正義行律師事務所代理該追償權(quán)糾紛一案,律師代理費為99770元。
還查明,劉某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姚某某離婚。該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鄂9004民初223號民事判決,準予劉某某與姚某某離婚。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院認為,涉案《武漢市小某企業(yè)互助合作基金會入會申請》、《小某企業(yè)互助合作基金章程》、《綜合授信合同》、《借款支用申請書》、《個人借款合同之補充協(xié)議》、《互助合作基金擔保確認函》,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為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享有權(quán)利和履行義務。姚某某、劉某某系涉案《綜合授信合同》相對人,對涉案借款負有共同還款責任。姚濤作為姚某某的共同借款人,愿意與姚某某共同承擔前述《借款合同》中所有借款人的義務和還款責任。貸款到期后,姚某某未依約償還銀行貸款本息,民商服務中心將姚某某交納的48萬元保證金向民生銀行武漢分行償還了其部分債務本息后,又為姚某某向民生銀行武漢分行代償了剩余借款本息1995574.48元。民商服務中心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姚某某、劉某某、姚濤追償。因此,民商服務中心主張姚某某、劉某某、姚濤償還代償款1995574.48元及其利息的訴訟請求,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關(guān)于民商服務中心主張的律師費,因《小某企業(yè)互助合作基金章程》明確約定,各基金會員繳納的基金運營管理費中包括追償及法律訴訟產(chǎn)生的費用,姚某某已實際繳納該運營管理費,故民商服務中心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相關(guān)風險金和管理費共計28800元,系民商服務中心按照相關(guān)合同規(guī)定收取,姚某某、姚濤、武漢百草堂公司要求將該款沖抵民商服務中心的代償款,沒有合同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guī)定,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quán)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shù)牟糠?,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nèi)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本案中,武漢百草堂公司、仙桃百草堂公司系連帶責任保證人,因民商服務中心向姚某某、劉某某、姚濤不能追償?shù)臄?shù)額尚未確定。因此,民商服務中心無權(quán)直接請求武漢百草堂公司、仙桃百草堂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民商服務中心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劉某某和仙桃百草堂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訴訟權(quán)利,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姚某某、劉某某、姚濤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武漢市民商小某企業(yè)互助服務中心償還代償款1995574.48元;
二、被告姚某某、劉某某、姚濤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武漢市民商小某企業(yè)互助服務中心支付利息(以1995574.48元為本金,從2015年3月30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
三、駁回原告武漢市民商小某企業(yè)互助服務中心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760元、公告費260元,共計23020元,由被告姚某某、劉某某、姚濤共同負擔(此款原告武漢市民商小某企業(yè)互助服務中心已預交本院,被告姚某某、劉某某、姚濤隨上述判決款項一并給付原告武漢市民商小某企業(yè)互助服務中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付若林
人民陪審員 梅香蘭
人民陪審員 顏冬萍
書記員: 王藍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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