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漢市江夏亞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關雨斌,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葉菊姣,湖北卓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羅夢婕,湖北立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武漢市江夏亞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訴被告劉某某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中,因案情復雜,且當事人之間爭議較大,本院認為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審 判 長 熊文才 審 判 員 周高潮 人民陪審員 張 燕
書記員: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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