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漢市洪山區(qū)金利達建筑租賃部。住所地:武漢市洪山區(qū)烽火村鋼材批發(fā)市場交易大廳8203-8204號。
經營者:王依春,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雷志強、黃文革,江西華興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江西省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qū)北京東路888號。
法定代表人:余恕保,系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武漢市洪山區(qū)金利達建筑租賃部訴被告江西省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武漢市洪山區(qū)金利達建筑租賃部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雷志強、黃文革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江西省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武漢市洪山區(qū)金利達建筑租賃部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償付拖欠的租金53140.24元、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39273.34元(租金計算暫截止2015年12月25日,之后租金按雙方合同約定標準計算至被告返還全部租賃物之日止;以上拖欠租金已減被告已付280000元);計92413.58元。2.判決終止雙方2014年1月1日簽訂的《財產租賃合同》,并判決被告按發(fā)貨單據記載原物返還其現仍承租的租賃物鋼管4840.3米、扣件12977套、套管724只、頂托107只;如不能返還,則按合同約定賠償相應鋼管價48403元(4840.3米×10元/米)、賠償相應扣件價款51908元(12977套×4元/套)、賠償相應套管價款3620元(724只×5元/只)、賠償相應頂托價款2140元(107只×20元/只);計106071元。3.判決被告償付拖欠的鋼管維修費3999.51元(103991.4米×0.03816元)、扣件清灰涂油費5257元(52570套×0.10元)、頂托上油費3290元(3290根×1元);鋼管上車費7199.4元(399.967噸×18元)、下車費6864.31元(381.35噸×18元)、扣件上車費946.26元(52.57噸×18元)、扣件下車費712.67元(39.593噸×18元)、套管上車費49.05元(2.725噸×18元)、套管下車費32.76元(1.82噸×18元)、頂托上車費329元(3290根×0.1元)、頂托下車費318.3元(3183根×0.1元);丟失扣件螺絲賠償款2511.6元(3588只×0.7元)、頂托丟螺母賠償款645元(129套×5元)、頂托整形/脫焊賠償款2元(1套×2元)、頂托缺托板賠償款35元(7只×5元),合計32191.86元;4.判決被告承擔租金稅費,向稅務部門交納租金稅費;5.判決被告承擔本案案件受理費、訴訟保全費。事實和理由:被告江西省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因施工需要,承租原告的鋼管、扣件等租賃物。其設立的武漢大業(yè)印刷有限公司印刷包裝基地建設項目部于2014年1月1日與原告簽訂《財產租賃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租賃物數量以出租方實際出庫單累計或雙方核對的數量為準;鋼管每米每天租金為0.01元、扣件每套每天租金為0.005元、套管每只每天租金為0.005元、頂托每只每天租金為0.05元,租金不含稅款,租金稅款由承租方負擔;當月25日為租金及其他費用結算日,承租方在結算后5日內付清租金,承租方逾期支付,應向出租方支付每日按應付款的3‰作為逾期付款違約金;承租方負擔租賃物的維修費用,向出租方交納鋼管保養(yǎng)費每噸(約定鋼管每噸為260米)10元、扣件清灰涂油費每套0.1元、頂托清灰涂油費每套1元;租賃物應原物返還,如發(fā)生毀損、滅失時,按合同第二條租賃物的價值計賠(鋼管18元/米、扣件6.5元/套、套管5元/只、頂托20元/套);被告承擔裝、卸車費用(鋼管、扣件(約定扣件每噸為1000套)、套管(約定套管每噸為800只)裝卸費各為18元/噸)、頂托裝卸費各為0.1元/套及運輸費用;租賃物應原物返還,如發(fā)生毀損、滅失時,按合同第二條租賃物的價值計賠,遺失扣件的螺絲或螺帽按0.7元/只計賠,頂托缺托板或杠母按5元/只計賠,頂托整形脫焊按2元/套計賠,賠償款未付清前租金繼續(xù)計算,直至賠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租賃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25日,約定期限屆滿,承租方未返還租賃物,又未申請辦理續(xù)租手續(xù)而繼續(xù)使用的,本合同繼續(xù)有效,租賃期限變更為不定期,但自2014年10月26日起租金價格遞增50﹪計算;履行合同發(fā)生爭議時應盡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等相關條款。
合同生效后,原告自2014年1月2日起至2015年1月26日分次將被告承租的鋼管103991.4米、扣件52570套、套管2180只、頂托3290只交付被告使用。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被告返還了其承租的鋼管99151.1米、扣件39539套、套管1456只、頂托3183只,仍承租原告鋼管4840.3米、扣件12977套、套管724只、頂托107只。
暫計算截止2015年12月25日(之后租金按照合同約定計算到租賃物實際返還之日止),共產生租金333140.24元,減除被告已付租金280000元,仍拖欠原告租金53140.24元;被告另拖欠鋼管維修費3999.51元(103991.4米×0.03816元)、扣件清灰涂油費5257元(52570套×0.10元)、頂托上油費3290元(3290只×1元);鋼管上車費7199.4元(399.967噸×18元)、下車費6864.31元(381.35噸×18元)、扣件上車費946.26元(52.57噸×18元)、扣件下車費712.67元(39.593噸×18元)、套管上車費49.05元(2.725噸×18元)、套管下車費32.76元(1.82噸×18元)、頂托上車費329元(3290根×0.1元)、套管下車費318.3元(3183根×0.1元);丟失扣件螺絲賠償款2511.6元(3588只×0.7元)、頂托丟螺母賠償款645元(129套×5元)、頂托整形/脫焊賠償款2元(1套×2元)、頂托缺托板賠償款35元(7只×5元),合計32191.86元;
根據《財產租賃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方法(每日按應付款的3‰),暫計算截止2014年12月25日,共產生巨額逾期付款違約金,考慮到雙方的合作關系和原告的實際損失,原告只要求被告按月利息2﹪的標準計付逾期付款違約金39273.34元。鑒于合同約定租賃物租金稅款由承租方負擔,因此被告應當承擔全額租金的稅費,向稅務部門交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江西省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設立的武漢大業(yè)印刷有限公司印刷包裝基地建設項目部因施工需要,向原告租賃鋼管、扣件等租賃物。2014年1月1日雙方簽訂《財產租賃合同》一份。合同甲方為:武漢市洪山區(qū)金利達建筑租賃部,乙方為江西省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武漢大業(yè)印刷有限公司印刷包裝基地建設項目部,加蓋有江西省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武漢大業(yè)印刷有限公司印刷包裝基地建設項目部的印章。該合同約定:租賃物數量以出租方實際出庫單累計或雙方核對的數量為準;鋼管每米每天租金為0.01元、扣件每套每天租金為0.005元、套管每只每天租金為0.005元、頂托每只每天租金為0.05元,租金不含稅款,租金稅款由承租方負擔;當月25日為租金及其他費用結算日,承租方在結算后5日內付清租金,承租方逾期支付,每日按應付款的3‰向出租方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承租方負擔租賃物的維修費用,向出租方交納鋼管保養(yǎng)費每噸(約定鋼管每噸為260米)10元、扣件清灰涂油費每套0.1元、頂托清灰涂油費每套1元;租賃物應原物返還,如發(fā)生毀損、滅失時,按合同第二條租賃物的價值計賠(鋼管18元/米、扣件6.5元/套、套管5元/只、頂托20元/套);被告承擔裝、卸車費用{(鋼管(約定每噸為260米)、扣件(約定每噸為1000套)、套管(約定每噸為800只)裝卸費為18元/噸)、頂托裝卸費各為0.1元/只}及運輸費用;租賃物應原物返還,如發(fā)生毀損、滅失時,按合同第二條租賃物的價值計賠,遺失扣件的螺絲或螺帽按0.7元/只計賠,頂托缺托板或杠母按5元/只計賠,頂托整形脫焊按2元/套計賠,賠償款未付清前租金繼續(xù)計算,直至賠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租賃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25日,約定期限屆滿,承租方未返還租賃物,又未申請辦理續(xù)租手續(xù)而繼續(xù)使用的,本合同繼續(xù)有效,租賃期限變更為不定期,但自2014年10月26日起租金價格遞增50﹪計算;履行合同發(fā)生爭議時應盡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等相關條款,并指定承租方收料、核對代表為夏漆榮。
另查明,合同生效后,2014年1月2日至2015年5月20日期間,原告依約分次將被告承租的鋼管、扣件、套管、頂托等交付被告使用。自2014年5月12日至2015年12月7日,被告陸續(xù)歸還了其承租的大部分租賃物。經雙方結算,合同指定的被告代表夏漆榮在2014年11月26日-2014年12月25日的結算清單上簽名,確認截止2014年12月25日,扣除已付租金10萬元(2014年6月25日付5萬元、2014年7月25日付5萬元),被告仍下欠原告租金及維修費、裝卸費188047.1元,仍在租鋼管45476.2米、扣件39435套、套管1069只、頂托92只。
2014年12月25日后,雙方仍按合同約定進行租賃、歸還,但一直未進行結算。庭審中,原告自認于2015年2月25日收到被告支付的租金18萬元。根據原告提交的出庫單及原告自認被告的歸還數量[詳見附件],自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12月7日,繼續(xù)產生租金68220.43元(其中:鋼管36321.55元、套管1309.56元、扣件28445.57元、頂托2143.75元)、裝卸費用5128.84元{[鋼管66737米÷260米/噸+扣件26769套÷1000套/噸+套管345÷800只/噸]×18元/噸+頂托185只×0.1元/只},扣除被告已付租金18萬元,仍下欠租金及維修費、裝卸費81396.37元(188047.1元+68220.43元+5128.84元-180000元)。2015年12月7日后仍在租未還的租賃物為:鋼管3719.4米、扣件12666套、套管724只、頂托107只。
原告鑒于租賃物市場行情的變化及約定違約金過高,經綜合考慮后放棄了合同約定的部分利益:1、自愿放棄合同約定的部分租賃物賠償價值(鋼管18元/米、扣件6.5元/套),降低租賃物賠償價值為:鋼管10元/米、扣件4元/套;2、自愿放棄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標準(按日息3‰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降低逾期付款違約金為:39273.34元(計算至2015年12月);3、自愿放棄自2014年10月26日起租金價格遞增50﹪的合同約定,降為正常計價。
本院認為,原告武漢市洪山區(qū)金利達建筑租賃部與被告江西省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日簽訂的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雖合同違約金條款約定過高,但合同主要內容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雙方應嚴格遵照履行。被告江西省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在實際承租原告提供的建筑材料后,應按合同的約定按時給付租金及維修、裝卸等費用,并在使用完承租物后按約定返還。根據被告指定的合同經辦人夏漆榮簽名確認的2014年11月26日-2014年12月25日的《結算清單》,可以證實截止2014年12月25日,扣除已付租金10萬元,被告仍下欠原告租金及維修費、裝卸費等費用共計188047.1元,且仍有鋼管45476.2米、扣件39435套、套管1069只、頂托92只未歸還。根據合同約定,期限屆滿未返還租賃物,本合同繼續(xù)有效,租賃期限變更為不定期。此后雙方雖然繼續(xù)依約進行租賃和歸還,但一直未結算,鑒于被告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應訴,本院對歸還物的種類、數量、日期及此后支付的租金金額等均以原告自認為準,并以此計算出截止2015年12月7日[詳見附件],未結算的款項為租金68220.43元、裝卸費用5128.84元,加上被告前期拖欠的費用188047.1元并扣除已支付的18萬元后,被告仍下欠租金及維修費、裝卸費81396.37元(188047.1元+68220.43元+5128.84元-180000元)。因合同還約定租賃物的賠償款未付清之前租金繼續(xù)計算,故自2015年12月8日起,被告仍在租未還的租賃物應繼續(xù)支付租金直至歸還或賠償時止[每天租金為:鋼管37.19元(3719.4米×0.01元/米)、扣件63.33元(12666套×0.005元/套)、套管3.62元(套管724只×0.005元/只)、頂托5.35元(頂托107只×0.05元/只)]。被告江西省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長期拖欠原告租金不付,已嚴重違約,故對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支付下欠租金及其他費用并歸還或賠償租賃物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據實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棄自2014年10月26日起租金價格遞增50﹪計算的合同約定,降為正常計價;自愿將合同約定的租賃物賠償價值降低為:鋼管10元/米、扣件4元/套,其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本院依法準予。原告要求被告承擔租金稅費的訴訟請求,因此數額尚未確定,本案中不作處理,原告可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主張權利。合同中違約金的約定明顯過高,本院酌情調整違約金數額為下欠金額的20%計16279.27元(81396.37元×20%)。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三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武漢市洪山區(qū)金利達建筑租賃部與被告江西省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日簽訂的《財產租賃合同》;
二、被告江西省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武漢市洪山區(qū)金利達建筑租賃部支付下欠的租金及裝卸費、維修費等共計81396.37元,并在租賃物歸還或賠償前繼續(xù)支付租金[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租賃物歸還或賠償之日止,每天租金為:鋼管37.19元、扣件63.33元、套管3.62元、頂托5.35元];
三、被告江西省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武漢市洪山區(qū)金利達建筑租賃部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16279.27元;
四、被告江西省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武漢市洪山區(qū)金利達建筑租賃部返還鋼管3719.4米、扣件12666套、套管724只、頂托107只(如不能返還,則按鋼管10元/米、扣件4元/套、套管5元/只、頂托20元/只的標準予以賠償);
五、駁回原告武漢市洪山區(qū)金利達建筑租賃部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380元、保全費1220元,由被告江西省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收款單位全稱: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67,開戶行:農行武漢民航東路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胡曉青
書記員:楊穩(wě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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