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武漢市鋼制家俱三廠,住所地武漢市武昌區(qū)街道口南路6號。
法定代表人:韓慶榮,該廠廠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雨,湖北搏發(f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袁建橋,男,1956年12月11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武昌區(qū)。
上訴人武漢市鋼制家俱三廠(以下簡稱家俱三廠)因與被上訴人袁建橋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人民法院(2017)鄂0111民初6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家俱三廠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雨、被上訴人袁建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家俱三廠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駁回袁建橋的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袁建橋承擔。事實和理由:1.家俱三廠原系國有企業(yè),2001年在上級政府主管部門主導下改制,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2.袁建橋與家俱三廠的勞動關系已于2001年8月終止,袁建橋提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2001年家俱三廠改制期間,因袁建橋欠單位貨款躲避債務,單位無法聯(lián)系到袁建橋,因此未簽訂解除勞動關系協(xié)議書,不能歸責于家俱三廠。3.袁建橋在一審提交的加蓋有公章的證明系欺騙家俱三廠取得,不能作為認定勞動關系的依據(jù)。
袁建橋辯稱,本案屬于法院受案范圍。家俱三廠主張袁建橋欠公司債務,改制期間無法聯(lián)系與事實不符。2001年之后袁建橋與公司一直有聯(lián)系,有勞動關系。袁建橋一審提交的證明是真實的。是家俱三廠要求袁建橋寫退休申請,袁建橋認為不完善,寫的在職職工證明,書記和廠長蓋章。家俱三廠認為袁建橋是在職職工才給蓋章的。
袁建橋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袁建橋與家俱三廠于1976年3月至2016年12月期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判令家俱三廠為袁建橋辦理退休手續(xù);3.本案訴訟費用由家俱三廠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袁建橋1976年3月入職家俱三廠。1994年2月以來,因家俱三廠單位效益不好,家俱三廠一直未支付袁建橋工資。2001年9月后家俱三廠未安排袁建橋工作崗位,僅為袁建橋繳納了1995年7月至2001年8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袁建橋數(shù)次找家俱三廠解決工作、工資和社保問題,家俱三廠均不予答復。袁建橋于2016年12月27日向武漢市洪山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勞動仲裁,該委作出了不予受理決定,家俱三廠不服,故而提起訴訟。另查明,2016年12月袁建橋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家俱三廠未為袁建橋辦理退休手續(xù),袁建橋未能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
一審法院認為,勞動關系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本案中,家俱三廠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未能提交與袁建橋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據(jù),故該院對袁建橋要求判令其與家俱三廠從1976年3月至2016年12月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2016年12月袁建橋已到法定退休年齡,家俱三廠應依法為袁建橋辦理退休手續(xù),故該院對袁建橋要求判令家俱三廠為袁建橋辦理退休手續(xù)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據(jù)此,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五十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袁建橋與家俱三廠1976年3月至2016年12月期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二、家俱三廠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袁建橋辦理退休手續(xù)。案件受理費10元該院免予收取。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袁建橋2016年11月26日向家俱三廠書面申請辦理退休手續(xù),家俱三廠在該申請上蓋章,并出具證明:“茲有本單位職工袁建橋……于1976年3月進入我廠工作至今,系我單位的在職職工。”家俱三廠認可申請及證明上該廠印章真實,但主張系袁建橋欺騙該廠取得。由于家俱三廠未提交證據(jù)證明袁建橋采取欺騙手段令該廠在申請及證明上蓋章,故本院認定家俱三廠在申請上蓋章并出具證明系該廠真實意思表示。本院對一審查明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袁建橋與家俱三廠于1976年3月建立勞動關系,雙方未履行過解除勞動關系的手續(xù),亦無證據(jù)證明存在法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至2016年11月,袁建橋向家俱三廠申請退休,家俱三廠出具證明認可袁建橋系該廠職工,表明此時雙方均認可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仍然存續(xù),因此袁建橋請求確認雙方自1976年3月至2016年12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本院予以支持。因袁建橋已達到退休年齡,原審法院對其要求家俱三廠為其辦理退休手續(xù)的請求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家俱三廠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武漢市鋼制家俱三廠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胡銘俊 審判員 胡 浩 審判員 易齊立
書記員:盧宇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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