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漢市雅興賓館,住所地:武漢市武昌區(qū)中山路265號。
負責人:李平楊,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章帆,湖北百思得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煙臺永某綠色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煙臺市萊山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管委大樓。
法定代表人:林銘洋,該公司經(jīng)理。
原告武漢市雅興賓館訴被告煙臺永某綠色新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原告武漢市雅興賓館及其委托代理人章帆到庭參與訴訟,被告煙臺永某綠色新材料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8月2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出租方(甲方):武漢市雅興賓館,承租方(乙方):煙臺永某綠色新材料有限公司。甲方將位于武漢市洪山區(qū)魯巷特二號“瑞和大廈”地上第2層建筑面積為593平方米的房屋分租給乙方經(jīng)營裝飾裝修建材、家具。租賃期為三年,從2014年8月20日至2017年10月19日止(其中包含2014年8月20日至2014年10月19日2個月的免費裝修期)。租金標準為65元/月/平方米,即月租金38545元。合同簽約免租裝修期過后,租金每3個月支付一次,3個月租金為115635元。合同簽訂5個工作日內(nèi),乙方支付3個月的租金115635元給甲方作為履約保證金,合同到期5個工作日內(nèi)甲方無息退還給乙方。乙方每月需要另行按月租金額3%向甲方支付服務費(即月服務費1156.35元),服務費與租金同步支付。合同違約責任約定,乙方未按期履行支付定金、履約保證金、水電費、服務費或租金等費用,則應賠償甲方資金占用損失(損失按日以應交款項的0.5%確定),乙方未及時支付前述費用的狀態(tài)達到30天,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合同簽訂后,原告將房屋交給被告使用,被告于2014年8月26日向原告支付履約保證金115635元。后被告分別于2014年10月29日、2015年1月29日兩次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115635元。之后被告經(jīng)營不善于2015年2月3日搬離。為此原告訴請本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沒有違背國家相關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將房屋交由被告使用,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10月29日至2015年4月29日的租金。后被告因經(jīng)營不善于2015年2月3日搬離,人去樓空,未與原告辦理房屋交接手續(xù),也未向原告繳納2015年4月29日之后的租金。根據(jù)《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被告未支付租金費用的狀態(tài)達30天,則原告可以解除合同。對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時繳納后續(xù)租金,并擅自搬離,已經(jīng)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鑒于被告已于2015年2月3日離場,在其違約后,原告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避免損失的擴大,故本院酌情被告應向原告支付三個月的租金115635元和服務費3469.05元,共計119104.05元。除此之外,被告還應向原告支付租金等資金占用損失,但合同約定損失按日以應交款項的0.5%標準過高,本院調(diào)整為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武漢市雅興賓館與被告煙臺永某綠色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二、被告煙臺永某綠色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原告武漢市雅興賓館支付租金和服務費共計119104.05元;
三、被告煙臺永某綠色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原告武漢市雅興賓館賠償資金占用損失,以119104.05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從2015年4月29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
四、駁回原告武漢市雅興賓館其他訴訟請求。
負有給付金錢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27元,原告承擔2286元,被告承擔134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收款單位全稱: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專戶市中院訴訟費分戶;帳號:07×××93;開戶行:農(nóng)行武漢市民航東路分理處。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陳敏
書記員: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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