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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黑馬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與大某某海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方某某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武漢市黑馬建工集團有限公司
陳令(湖北常泰律師事務所)
孫雷驍(湖北常泰律師事務所)
大某某海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
王波
史芳雪(湖北勤才律師事務所)
方某某
詹慧玲
詹慧玲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博

原告武漢市黑馬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黑馬公司)。
住所地:武漢市漢南區(qū)紗帽街漢南大道358號。
法定代表人汪小黑,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陳令,湖北常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均為特別授權:代為調查取證、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反訴,提起上訴,進行和解、調解,接收法律文書、代領執(zhí)行款。
委托代理人孫雷驍,湖北常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均為特別授權:代為調查取證、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反訴,提起上訴,進行和解、調解,接收法律文書、代領執(zhí)行款。
被告大某某海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大悟海源公司)。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922764123932R。
住所地:大某某城關鎮(zhèn)二郎大道6號
法定代表人金申方,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波,該公司職員。
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史芳雪,湖北勤才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方某某,個體工商戶。
被告詹慧玲,個體工商戶。
系被告方某某之妻。
被告方某某、詹慧玲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博,湖北熠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為調查收集證據(jù),查閱案卷材料,參加庭審、進行辯論,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調解,代為簽收、簽署法律文書。
原告武漢市黑馬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大某某海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方某某、詹慧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涂曉玲擔任審判長,審判員田昕、高邦增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16年7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武漢黑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令,孫雷驍,被告大悟海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波、史芳雪,被告方某某、詹慧玲的委托代理人彭博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武漢黑馬公司訴稱,2013年3月,原告與被告大悟海源公司、被告方某某簽訂”云頂山莊建房施工承包合同書”,合同對工程概況、工程質量、施工方式、付款方式等均做出了詳細約定。
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約定組織施工。
由于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工程款,致使工期一直延誤,工程遲遲不能驗收。
直到2015年11月,被告要求與原告進行結算,原告在經(jīng)過詳盡核算并作出巨大讓步后,同被告進行了結算,被告于2015年11月22日出具”大某某云頂山莊工程造價編審確認表”,上述欠款絕大部分為未支付的農(nóng)民工工資。
該欠款發(fā)生在被告方某某、詹慧玲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故應該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因建筑工程優(yōu)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請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8209715元及逾期利息(從2015年11月22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確認原告在建工程價款的優(yōu)先受償權;由三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及財產(chǎn)保全費用。
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原告武漢黑馬公司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jù)材料:
一、原告企業(yè)信息。
證明原告主體適格;
二、被告大某某海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企業(yè)信息。
證明被告主體適格;
三、云頂山莊建房施工承包合同書。
證明2013年3月,原、被告簽訂承包合同書,原告依照約定全面履行了義務;
四、云頂山莊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證明該小區(qū)建設手續(xù)齊全;
五、大某某整規(guī)辦出臺的(2014)34號文件。
證明該小區(qū)稅費、罰款等已經(jīng)全部補齊,手續(xù)齊全合法;
六、大某某云頂山莊工程造價編審確認表。
證明2015年11月22日,原、被告對工程造價已經(jīng)進行了編審確認結算,被告需要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8209715元。
至原告起訴未超過6個月的時效,原告的建筑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沒有超過。
被告大悟海源公司辯稱,1、被告大悟海源公司不是本案適格被告,也不是本案合同當事人;2、訴狀上的承包合同被告大悟海源公司并不知曉,該合同中印章真實性被告大悟海源公司存疑,要求申請印章鑒定;3、被告大悟海源公司與方某某已簽訂印章承諾書,并在承諾書中約定印章管理使用人不得使用分公司項目部印章簽訂各種施工合同、勞務合同、材料采購合同、租賃合同、運輸合同、銷售合同、;勞動合同及帶有經(jīng)濟性質的欠條借據(jù)等,印章使用不當發(fā)生的各種糾紛由使用人承擔各種后果并無條件賠償由此給公司造成的各種損失,公司不承擔連帶責任;4、該印章的簽訂承諾書在2013年12月6日,該期限在原告提交施工承包合同書之后,可知被告大悟海源公司并沒有授權方某某與原告簽訂任何協(xié)議,故被告大悟海源公司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為了支持其抗辯理由,被告大悟海源公司提交了以下證據(jù):一、被告大悟海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
證明被告的身份情況;
二、關于使用大某某海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項目部)印章的承諾書。
證明被告大悟海源公司與被告方某某之間明確約定印章的使用方式,印章使用不當引起的責任糾紛及責任承擔,被告大悟海源公司不應對原告的訴求承擔法律責任。
被告方某某、詹慧玲共同辯稱,1、被告方某某、詹慧玲確系夫妻關系;2、涉案云頂山莊項目確系被告方某某掛靠被告大悟海源公司資質進行開發(fā),方某某與被告大悟海源公司之間有掛靠施工協(xié)議;3、云頂山莊項目確實由武漢黑馬公司施工承建;4、云頂山莊項目相關施工許可備案文件均齊全;5、原告訴請下欠工程款金額被告方某某、詹慧玲認可。
被告方某某、詹慧玲沒有證據(jù)提交。
庭審質證中,原告武漢黑馬公司與被告大悟海源公司提交的證據(jù),相對方的質證意見如下:
原告提交的六份證據(jù),被告方某某、詹慧玲沒有異議;被告大悟海源公司對證據(jù)一、二沒有異議;對證據(jù)三的真實性和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證據(jù)三中的大某某海源房地產(chǎn)有限責任公司的印章不是被告大悟海源公司的公章;對證據(jù)四、五認為與被告大悟海源公司無關;對證據(jù)六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被告大悟海源公司并沒有參與結算,也不清楚結算情況。
被告大悟海源公司提交的二份證據(jù),原告方對證據(jù)一沒有異議;對證據(jù)二有異議,認為承諾是單方的法律行為,具有相對性,不應超過合同本身對抗第三人;合同的相對方違反約定,大悟海源公司可以根據(jù)承諾書追究被告方某某的責任,且承諾書實際上是一份協(xié)議,該協(xié)議是基于被告方某某掛靠被告大悟海源公司資質進行房地產(chǎn)開發(fā)的違法行為的前提下簽訂的一份協(xié)議書,原告認為該承諾書是無效的,被告大悟海源公司不能因此推卸其應承擔的責任。
被告方某某、詹慧玲
對被告大悟海源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一沒有異議;對證據(jù)二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認為內部協(xié)議對內不對外。
本院根據(jù)證據(jù)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特征,對原告武漢黑馬公司及被告大悟海源公司提交證據(jù)的認證意見如下:
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一、二,被告大悟海源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一,系國家相關職能機構核發(fā)的有效證件及登記信息,應予確認;原告提交證據(jù)三,云頂山莊建房施工承包合同書,系由被告大悟海源公司與原告公司簽訂,被告大悟海源公司提出”大某某海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的印章不是被告大悟海源公司的公章,但在法庭給予的期限內沒有申請印章鑒定,其意見本院不予考慮,因被告大悟海源公司是從事房地產(chǎn)開發(fā)的合法機構,原告亦具有建筑工程的施工資質,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云頂山莊建房施工承包合同書證據(jù)形式合法,內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并作為本案定性的依據(jù);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四、五,能夠證明云頂山莊工程建設手續(xù)的辦理情況大某某海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該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提交證據(jù)六,被告方某某作為云頂山莊項目部負責人對大某某云頂山莊工程造價編審確認表進行確認,并加蓋項目部公章,該確認數(shù)額應予確認,該確認表確認的工程造價結算時間,推定為工程竣工時間。
被告大悟海源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二印章承諾書,系被告方某某與被告大悟海源公司之間的承諾協(xié)議,該協(xié)議僅對被告方某某具有約束力,現(xiàn)被告方某某作為項目負責人對外以被告大悟海源公司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被告大悟海源公司對外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通過對上述有效證據(jù)的認定及庭審調查情況,本案的基本事實是:2011年12月22日,被告大悟海源公司以出讓方式取得大某某城關鎮(zhèn)泉水路北地號為000302664、使用面積2507.40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一塊,并以悟國用(2011)第1308號進行土地使用權證的登記。
后被告大悟海源公司擬對該地塊進行房地產(chǎn)開發(fā),2012年9月10日,被告大悟海源公司取得工程名稱為云頂山莊的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2012年12月4日,被告大悟海源公司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2013年9月23日,被告大悟海源公司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該工程實為被告方某某以被告大悟海源公司名義進行房地產(chǎn)開發(fā)。
云頂山莊擬建1、2、3、4號樓。
2013年3月,被告大悟海源公司將云頂山莊工程發(fā)包給原告武漢黑馬公司承建,雙方簽訂了《云頂山莊建房施工承包合同書》,合同對工程概況、工程質量及技術標準及獎勵辦法、施工方式、付款方式、安全及文明施工、稅費的支出與管理、工程完工后驗收保修責任、合同工期等等進行了約定。
其中工程概況約定工程名稱為云頂山莊,建筑面積為裙樓及以上1、2號樓,面積約27000平方米,建筑結構為全框架,裙樓加車庫層加11層,承包方式為基礎及土建工程包工包料,按圖紙施工,圖紙外工程另算,工程單價為按湖北省2008定額計算,下浮6%進行決算,人工費按國家現(xiàn)行文件執(zhí)行,工程總造價按建筑工程實際工程量計算。
其中付款方式為合同簽訂,原告進場施工,墊付至主樓8層,被告按工程量的70%,計1000萬元整給付;樓盤框架全面封頂,被告付工程款300萬元;主樓內部砌筑完工后,被告付工程款200萬元;土建工程全部完工后交付被告,被告付款800萬元;進行工程驗收,決算工程款;2014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給予原告工程進度款10%;被告承諾第一筆進度款保底給付50%,到期沒有按期給付,從到期之日起按月息15‰計算利息,至第四次付款付清為止,其它按工程進度決算后工程款被告在驗收后1年內付清。
合同工期為2013年至2014年。
合同簽訂后,原告即進行1、2號樓的施工。
2013年12月6日,被告大悟海源公司與被告方某某簽訂《關于使用大某某海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項目部)印章的承諾書》,授權被告方某某使用大某某海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云頂山莊項目部印章。
云頂山莊1、2號樓項目房屋建設現(xiàn)狀是1號樓兩個單元,1單元是一梯三戶,2單元是一梯四戶,13層;2號樓是1、2單元均為一梯四戶,13層。
工程沒有竣工驗收、沒有交付、1、2號樓水電未通、電梯未裝。
2015年11月22日,原告與被告大悟海源公司云頂山莊項目部對云頂山莊1、2號樓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造價進行了結算,制作了大某某云頂山莊工程造價編審確認表,確認原告所建工程造價25409715元,已付款1690萬元,協(xié)商扣減30萬元,下欠剩余工程款8209715元。
因該款項沒有支付,原告訴至本院。
此外,本案審理中,原告申請財產(chǎn)保全,本院對被告方某某、詹慧玲共同共有的、位于本縣城關鎮(zhèn)泉水路北云頂山莊1#樓101號、102號、301號、501號、604號、802號、1002號、1003號、1202號、1301號、1302號,2#樓101號、504號、604號、701號、704號、804號、901號1004號、多套房屋(其中共同共有人方某某房權證號分別為悟房權證大悟字第××、00××55、00××13、00××58、00××72、00××68、00××74、00××82、00××78、00××84、00××86、00××53、00××98、00××49、00××96、、00040253、00040088、00040094、00040251、00042167、00042165號;共有人詹慧玲共有證號分別為00042160、00042156、00046414、00××58、00040073、00040069、00040075、00040083、00040085、00040079、00040087、00042154、00040099、00040050、00040097、00040254、00040089、00040095、00040252、00042166、00042168)予以查封。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本案中,被告大悟海源公司與原告武漢黑馬公司之間簽訂《云頂山莊建房施工承包合同書》,被告大悟海源公司提出”大某某海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的印章不是被告大悟海源公司的公章,但在法庭給予的期限內沒有申請印章鑒定,又因被告大悟海源公司是從事房地產(chǎn)開發(fā)的合法機構,原告亦具有建筑工程的施工資質,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云頂山莊建房施工承包合同書證據(jù)形式合法,內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認定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屬合法有效合同,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由此,本案的建設施工合同糾紛被告大某某海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主體適格。
被告方某某與被告大悟海源公司之間的印章承諾協(xié)議,該協(xié)議僅對被告方某某具有約束力,現(xiàn)被告方某某作為項目負責人對外以被告大悟海源公司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被告方某某所行為,應視為被告大悟海源公司行為,被告大悟海源公司對外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原告武漢黑馬公司承建云頂山莊1、2號樓的工程,該工程原告與被告大悟海源公司云頂山莊項目部對云頂山莊1、2號樓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造價進行了結算,制作了大某某云頂山莊工程造價編審確認表,確認原告所建工程造價25409715元,已付款1690萬元,協(xié)商扣減30萬元,下欠剩余工程款8209715元,該款應當由被告大悟海源公司向原告清償,并自結算之日(2015年11月22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資金占用費。
原告主張對在建工程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因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是指承包人對于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015年11月22日,原告所建工程已進行結算,該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在六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主張,則原告對在建工程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云頂山莊工程的實際發(fā)包人,被告方某某、詹慧玲將將被告大某某海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發(fā)包建設的云頂山莊1、2號樓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其行為影響原告武漢黑馬公司對在建工程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行使,應當承擔欠款的連帶清償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二百六十九條 ?、第二百七十二條 ?、第二百八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大某某海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武漢市黑馬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償還所欠大某某城關鎮(zhèn)泉水路北云頂山莊1、2號樓工程建設的工程款8209715元及資金占用費(資金占用費從2015年11月22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被告方某某、詹慧玲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武漢市黑馬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工程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萬元,由三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的上訴費用,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訴處理。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本案中,被告大悟海源公司與原告武漢黑馬公司之間簽訂《云頂山莊建房施工承包合同書》,被告大悟海源公司提出”大某某海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的印章不是被告大悟海源公司的公章,但在法庭給予的期限內沒有申請印章鑒定,又因被告大悟海源公司是從事房地產(chǎn)開發(fā)的合法機構,原告亦具有建筑工程的施工資質,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云頂山莊建房施工承包合同書證據(jù)形式合法,內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認定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屬合法有效合同,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由此,本案的建設施工合同糾紛被告大某某海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主體適格。
被告方某某與被告大悟海源公司之間的印章承諾協(xié)議,該協(xié)議僅對被告方某某具有約束力,現(xiàn)被告方某某作為項目負責人對外以被告大悟海源公司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被告方某某所行為,應視為被告大悟海源公司行為,被告大悟海源公司對外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原告武漢黑馬公司承建云頂山莊1、2號樓的工程,該工程原告與被告大悟海源公司云頂山莊項目部對云頂山莊1、2號樓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造價進行了結算,制作了大某某云頂山莊工程造價編審確認表,確認原告所建工程造價25409715元,已付款1690萬元,協(xié)商扣減30萬元,下欠剩余工程款8209715元,該款應當由被告大悟海源公司向原告清償,并自結算之日(2015年11月22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資金占用費。
原告主張對在建工程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因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是指承包人對于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015年11月22日,原告所建工程已進行結算,該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在六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主張,則原告對在建工程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云頂山莊工程的實際發(fā)包人,被告方某某、詹慧玲將將被告大某某海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發(fā)包建設的云頂山莊1、2號樓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其行為影響原告武漢黑馬公司對在建工程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行使,應當承擔欠款的連帶清償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二百六十九條 ?、第二百七十二條 ?、第二百八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大某某海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武漢市黑馬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償還所欠大某某城關鎮(zhèn)泉水路北云頂山莊1、2號樓工程建設的工程款8209715元及資金占用費(資金占用費從2015年11月22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被告方某某、詹慧玲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武漢市黑馬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工程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萬元,由三被告承擔。

審判長:涂曉玲
審判員:田昕
審判員:高邦增

書記員:董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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