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常陽某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豐南分公司
段長群(河北弘誠律師事務所)
李某某
劉興旺(河北唐山豐潤區(qū)左家塢法律服務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武漢常陽某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豐南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豐南區(qū)新華路3號。
負責人:熊久平,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段長群,河北弘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興旺,唐山市豐潤區(qū)左家塢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武漢常陽某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豐南分公司因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qū)人民法院(2014)豐民初字第25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關于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原告已經有兩名工友出庭作證予以證明,而上訴人雖然有證人出庭作證,但因作證人員系其單位的安全員、管理人員與上訴人有利害關系,故原審對上訴人的證人證言未予采信并無不妥。關于被上訴人與其證人的陳述相互矛盾問題,被上訴人陳述的供料是指壘墻的材料,而廢墟是指壘墻時散落在地上的散灰、碎磚頭等需要清理,故二者并不矛盾。上訴人上訴請求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武漢常陽某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豐南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關于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原告已經有兩名工友出庭作證予以證明,而上訴人雖然有證人出庭作證,但因作證人員系其單位的安全員、管理人員與上訴人有利害關系,故原審對上訴人的證人證言未予采信并無不妥。關于被上訴人與其證人的陳述相互矛盾問題,被上訴人陳述的供料是指壘墻的材料,而廢墟是指壘墻時散落在地上的散灰、碎磚頭等需要清理,故二者并不矛盾。上訴人上訴請求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武漢常陽某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豐南分公司負擔。
審判長:孫海雙
審判員:趙陽
審判員:李鑫
書記員: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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