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武漢正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永順,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蘊華,男,該公司工作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淼,天津張盈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岳某某,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發(fā)達,湖北言達(江漢)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武漢正大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正大公司)與被上訴人岳某某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qū)人民法院(2017)鄂0117民初25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調(diào)查,當(dāng)事人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jù)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故對本案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一審判決如下:
審判長 陳祥
審判員 廖艷平
審判員 陶歆
書記員: 徐夢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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