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漢泰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孫兆宏,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胡云飛,湖北百思得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曾某某,男。被告張某,女。
原告武漢泰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某機械公司)與被告曾某某、張某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泰某機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云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曾某某、張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原告泰某機械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兩被告共同償還原告墊付租金296,942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自原告墊付租金次日起至墊付款還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計算);2、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審理中,泰某機械公司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為:兩被告償還原告墊付款228,039元,放棄超出部分及逾期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2016年4月10日,被告曾某某與原告泰某機械公司及上海三井住友總合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井租賃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書》,約定三井租賃公司按照曾某某租賃設備選定向泰某機械公司購買挖掘機一臺作為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出租給曾某某,租賃物機型為“神鋼牌”SK250-8液壓挖掘機,機號為LG13-H5578,租期36個月,租金總額1,195,740元,月租金28,715元,預付款162,000元。同時為了保證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原告泰某機械公司作為賣方與買方(出租人)三井租賃公司簽訂《補償協(xié)議書》。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將租賃物交付給被告曾某某使用,但被告曾某某嚴重違約,截止起訴之日拖欠挖掘機租金共計296,942元。原告為避免《補償協(xié)議書》約定的由賣方回購合同標的物擔保情形出現(xiàn),按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為被告向出租人三井租賃公司墊付該租賃欠款。被告曾某某、張某系夫妻關系,應承擔共同還款義務,但經(jīng)原告多次向兩被告催要,兩被告仍未償還墊付款項。被告曾某某、張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及證據(jù)。根據(j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和庭審陳述,本院綜合認定事實如下:被告曾某某與被告張某于1991年5月1日登記結婚。2016年4月10日,三井租賃公司(買方、出租人)與泰某機械公司(賣方、供貨商)及曾某某(承租人)簽訂《買賣合同書》,約定三井租賃公司根據(jù)承租人曾某某對賣方及租賃設備的選定,以1,080,000元的價格向泰某機械公司購買“神鋼牌”液壓挖掘機一臺(機型SK250-8;機號LG13-H5578),并將上述挖掘機作為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出租給曾某某使用。交貨期限為2016年4月10日。同日,曾某某(承租人)、張某(連帶保證人)與三井租賃公司(出租人)、泰某機械公司(出賣人、供貨商)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書》,約定三井租賃公司根據(jù)曾某某對租賃物的選定向泰某機械公司購買“神鋼牌”SK250-8型液壓挖掘機出租給曾某某使用,租賃期間為租賃物交接完成日起36個月。租金總額1,195,392元,預付款160,000元,月租金28,715元,支付時間為第一期租金次月10日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為第一期付款截止日所屬月份之后的各月的同一日期。支付方法為將該款存入由出租人指定、承租人開設的其名義的賬戶,并由出租人從該賬戶劃出。驗收期限為2016年4月10日……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的規(guī)定支付租金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應向出租人支付逾期損害金,該逾期損害金以年利率14.6%與承租人所在國法律允許的最高利率孰低的利率。不滿一年的,以一年360日的比例進行計算……連帶保證人與承租人及其他保證人一起對承租人基于本合同的對出租人所負的一切債務提供連帶保證,承擔債務履行的責任……如果出賣人在償還了承租人本合同項下應承擔的債務的,有權繼承出租人對承租人享有的全部合同權利,出租人與出賣人辦理租賃物所有權轉移手續(xù)。合同還約定了其他事項。三井租賃公司、泰某機械公司、曾某某、張某均在合同上簽名、蓋章。同日,泰某機械公司(賣方、供貨商)與三井租賃公司(買方、出租人)還簽訂《補償協(xié)議書》,約定在融資租賃合同有效期限內,若承租人出現(xiàn)不按照規(guī)定時間支付租金且未支付的租金金額累計達到相當于3個月的租金之時的事由導致買方、出租人解除融資租賃合同,賣方(供貨商)同意采取回購該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的形式向買方(出租人)進行補償,賣方(供貨商)回購標的物的價格及支付方法以本協(xié)議第三條的規(guī)定為準。合同簽訂后,曾某某向三井租賃公司支付“神鋼牌”SK250-8型挖掘機預付款及其他費用,泰某機械公司于2016年4月10日向曾某某交付租賃物挖掘機。合同履行期間,曾某某向三井租賃公司支付部分挖掘機租金。2017年10月26日、31日,因曾某某逾期支付租金,泰某機械公司按照《融資租賃合同書》約定分別向三井租賃公司代為支付曾某某欠付的租金150,339元、77,700元,合計228,039元。泰某機械公司代墊曾某某欠付租金后,曾某某未向泰某機械公司償還上述代墊款項。張某作為連帶保證人,亦未履行保證責任。以上事實,有泰某機械公司在庭審中的陳述及其提交的曾某某、張某結婚證復印件、《融資租賃合同書》、《買賣合同書》、《補償協(xié)議書》、漢口銀行電子回單、催款函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泰某機械公司與被告曾某某、張某及三井租賃公司之間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書》及泰某機械公司與曾某某簽訂的《買賣合同書》等均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無違反法律、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的情形,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約定的義務。合同簽訂后,三井租賃公司出資購買租賃物挖掘機并依約將挖掘機租賃曾某某使用,曾某某應依約按時足額給付分期挖掘機租金。泰某機械公司與曾某某在《融資租賃合同書》中約定,如果出賣人泰某機械公司在償還了承租人曾某某本合同項下應承擔的債務的,有權繼承出租人三井租賃公司對承租人曾某某享有的全部合同權利。因曾某某未能按期足額支付分期租金,泰某機械公司根據(jù)合同約定履行曾某某應付款的代墊義務,已代曾某某向上海三井租賃公司支付欠付租金及利息共計228,039元,原告泰某機械公司據(jù)此獲得了追償權利,被告曾某某負有清償代墊款的義務。原告泰某機械公司自愿放棄部分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曾某某清償代付款228,039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張某以連帶保證人的身份在《融資租賃合同書》中簽名,合同明確約定連帶保證人與承租人及其他保證人一起對承租人基于本合同的對出租人所負的一切債務提供連帶保證,承擔債務履行的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北桓鎻埬匙鳛樵衬车倪B帶責任保證人,應對曾某某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原告泰某機械公司要求被告張某對前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曾某某、張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自愿放棄舉證、質證及提出抗辯意見等訴訟權利,不影響本案正常審理,可依法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曾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武漢泰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清償代付款228,039元;二、被告張某對被告曾某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754元,由原告武漢泰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負擔1,034元,被告曾某某、被告張某共同負擔4,72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費,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67;開戶行:農(nóng)行武漢民航東路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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