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瑞慕服飾有限公司
李英杰(湖北重友律師事務所)
郭浩(湖北重友律師事務所)
杭州衣起時尚服飾有限公司
原告:武漢瑞慕服飾有限公司,登記注冊地:武漢市硚口區(qū)利濟北路49號15棟11層1室。
現(xiàn)住所地:武漢市漢陽區(qū)鸚鵡大道48號天下名企匯B506。
法定代表人:劉新華,系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英杰、郭浩,系湖北重友律師事務所律師。
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告:杭州衣起時尚服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qū)新塘街道五聯(lián)村。
法定代表人:徐漢飛。
本院在審理原告武漢瑞慕服飾有限公司與被告杭州衣起時尚服飾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武漢瑞慕服飾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財產(chǎn)保全的申請,要求凍結(jié)被告杭州衣起時尚服飾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23萬元或查封、扣押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chǎn),并已提供擔保。
本院認為,原告武漢瑞慕服飾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第一百零二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凍結(jié)被告杭州衣起時尚服飾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23萬元或查封、扣押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chǎn);
二、查封擔保人武漢凱駿服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為原告武漢瑞慕服飾有限公司提供的擔保物:鄂ANB718號雅特牌轎車。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本院認為,原告武漢瑞慕服飾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第一百零二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凍結(jié)被告杭州衣起時尚服飾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23萬元或查封、扣押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chǎn);
二、查封擔保人武漢凱駿服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為原告武漢瑞慕服飾有限公司提供的擔保物:鄂ANB718號雅特牌轎車。
審判長:聞娜
書記員:蔡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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