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漢聯眾世紀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漢區(qū)建設大道418號中奇大廈4層D室。
法定代表人:熊飛,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曾波,湖北西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亞平。
被告:黃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武漢聯眾世紀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被告趙亞平、黃某追償權糾紛一案中,原告武漢聯眾世紀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趙亞平、黃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武漢聯眾世紀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武漢聯眾世紀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696元,減半收取848元,由原告武漢聯眾世紀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承擔。
審判員 陳榮
書記員: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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