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華某創(chuàng)意(北京)圖像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學院南路68號20號樓4042室。
法定代表人邁克爾,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肖小勇,湖北安格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漢賽斐爾激光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東湖開發(fā)區(qū)關東科技園3號地塊。
法定代表人江澤文,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祁濤,湖北正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方德,湖北正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華某創(chuàng)意(北京)圖像技術有限公司訴被告武漢賽斐爾激光技術有限公司侵犯圖片(圖片編號BU009025、CC000299)著作權糾紛一案中,原告華某創(chuàng)意(北京)圖像技術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9日以雙方達成和解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華某創(chuàng)意(北京)圖像技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華某創(chuàng)意(北京)圖像技術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華某創(chuàng)意(北京)圖像技術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 孫文清
代理審判員 李培民
代理審判員 彭露露
書記員: 杜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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