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漢辰龍新材料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新洲區(qū)陽邏街青松村,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117774578906R。
法定代表人:宋仁義,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夏卉清,湖北誠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中山西路,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000602772307L。
法定代表人:唐波濤,該公司董事長。
原告武漢辰龍新材料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辰龍公司)與被告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十七局三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武漢辰龍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中鐵十七局三公司向原告武漢辰龍公司支付貨款361,870.8元及利息(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8年8月18日計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中鐵十七局三公司退還投標保證金30,000元;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中鐵十七局三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5月,原告武漢辰龍公司與被告中鐵十七局三公司簽訂了減水劑采購合同,此后,原告武漢辰龍公司按合同約定履行了全部義務。2018年8月18日,經(jīng)結算,被告中鐵十七局三公司確認下欠原告武漢辰龍公司貨款361,870.8元及投保保證金30,000元。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絕未付,故原告武漢辰龍公司訴至法院,提出前述訴請。
被告中鐵十七局三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钡谌臈l規(guī)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chǎn)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簽訂的采購合同第24條第一款約定:“執(zhí)行合同過程中出現(xiàn)爭議時,買賣雙方應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及時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不成,可向招標人法人機構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招標人法人機構即被告中鐵十七局三公司住所地為河北省××××區(qū),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和雙方約定,本案應由河北省石家莊市鹿泉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故被告中鐵十七局三公司請求將本案應移送至河北省石家莊市鹿泉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chǎn)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條第一款:“根據(jù)管轄協(xié)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確定管轄。”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采購合同》第24條約定解決爭議的法院為招標人法人機構即被告中鐵十七局三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因被告中鐵十七局三公司位于河北省××××區(qū),依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和雙方約定,本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被告中鐵十七局三公司對管轄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應移送至河北省石家莊市鹿泉區(qū)人民法院處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將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莊市鹿泉區(qū)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葉章明
書記員: 邵曉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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