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漢陽區(qū)夾河路1號藍江家園B1棟7號門面B。
法定代表人:蔡歡,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俊杰,湖北良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孫金海,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漢族,居民身份證住址武漢市江漢區(qū)。
上訴人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道格傳媒)因與被上訴人孫金海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qū)人民法院(2017)鄂0104民初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道格傳媒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或改判;2、由孫金海承擔一審、二審訴訟費。事實與理由:1、一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證據(jù)不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并非勞動關(guān)系。在2016年4月以前,雙方是基于合作需要同孫金??刂频奈錆h睿意公司共同成立了道格睿意(武漢)公司,雙方所做的工作都是為道格睿意(武漢)公司工作,道格傳媒同孫金海在此期間不是勞動關(guān)系。2、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被上訴人作為武漢睿意公司的總經(jīng)理,已經(jīng)與該公司構(gòu)成了勞動關(guān)系,被上訴人雙重勞動關(guān)系的行為也導致了后一勞動關(guān)系和勞動者的權(quán)利與義務不平等。一審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判令上訴人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是錯誤的;3、孫金海在道格傳媒工作期間的職務是公司副總經(jīng)理,負責綜合管理工作,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其是有決定的權(quán)利的。2016年4月后,因道格睿意公司注銷,雙方準備將資產(chǎn)并入道格傳媒,遂才另行聘請被上訴人加入道格傳媒工作。上訴人亦第一時間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為其購買了社保。雙方建立勞動合同的時間是2016年4月,而不是2015年10月。
孫金海稱,l、我實際控制的武漢睿意廣告有限公司在2015年10月就正式和道格傳媒合并,道格傳媒增資擴股的吸納我為股東,我公司員工也全部加入道格傳媒,武漢睿意廣告有限公司的公章、合同章、營業(yè)執(zhí)照都交由道格傳媒管理。道格傳媒也在2015年11月15號給我發(fā)了第一個月的工資,一直持續(xù)到2016年7月;2、道格睿意(武漢)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12月3號才成立,開年后第一次股東會決議又要求把這個公司注銷,這個公司從來就沒有運行和業(yè)務往來;3、我沒有和道格傳媒簽訂任何勞務合同;4、我沒有和道格傳媒簽訂合同或者約定籌建新公司道格傳媒要支付我勞務費。新籌建的公司是委托中介代辦注冊,我沒有參與新公司的籌建,也不必要支付我新公司籌建費;5、新公司籌建是公司股東會議達成的決議,也是公司業(yè)務在發(fā)展過程的一種戰(zhàn)略調(diào)整,我一直都是在為道格傳媒工作,沒有任何其他公司給我發(fā)過一份工資或者勞務費,而且在這期間,武漢睿意廣告有限公司也基本處于停止狀態(tài),并不存在對方所說的雙重勞動關(guān)系。
道格傳媒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判令道格傳媒無須向?qū)O金海支付二個月工資22027.34元、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110136.7元;訴訟費由孫金海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孫金海在武漢睿意廣告有限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武漢睿意廣告有限公司與道格傳媒于2015年10月開展合作,共同出資于2015年12月3日設立了道格睿意(武漢)科技有限公司。后道格睿意(武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申請注銷,經(jīng)主管部門批準,公司于2016年5月3日正式注銷,該公司存續(xù)期間并未實際經(jīng)營。雙方合作于2016年8月發(fā)生糾紛,后孫金海將道格傳媒及道格傳媒股東訴至武漢市漢陽區(qū)人民法院,要求確認孫金海對道格傳媒的出資并辦理工商登記手續(xù)。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期間,孫金海擔任道格傳媒公司的財務總監(jiān),雙方簽訂了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的書面勞動合同,道格傳媒支付了2016年6月前的勞動報酬。2016年9月21日,孫金海向武漢市硚口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做出硚勞人仲裁字(2016)第327號仲裁裁決書,裁令道格傳媒向?qū)O金海支付2016年7月至2016年8月的工資22027.34元、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10136.7元?,F(xiàn)道格傳媒不服該裁決,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如前請。
一審法院認為,1、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guān)系。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約定了合同期限和工作崗位。道格傳媒稱,向?qū)O金海每月支付的款項為合作報銷款,但未提供任何財務憑證、發(fā)票進行證明;又稱為孫金海發(fā)放款項的工作人員為新設立的公司員工,但又承認新公司并未實際經(jīng)營。道格傳媒主張自相矛盾,與常識、證據(jù)不符,故不予采納。雙方合作時間始于2015年10月,初次工資發(fā)放記錄為2015年11月,結(jié)合常識可以認定孫金海入職時間為2015年10月。孫金海成為道格傳媒員工、在道格傳媒公司任職并不影響雙方存在其他合同關(guān)系,且雙方合作事宜為設立新公司、增資擴股,孫金海以財務總監(jiān)的身份監(jiān)督道格傳媒財務狀況,是此類合作中的常見做法。因此,足以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guān)系,始于2015年10月,止于2016年8月。2、二倍工資差額。雙方簽訂了2016年4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的書面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應在勞動關(guān)系建立后一個月內(nèi)簽訂合同,故道格傳媒應向?qū)O金海支付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五個月的二倍工資差額?,F(xiàn)根據(jù)孫金海提供的銀行交易明細、支付寶轉(zhuǎn)賬記錄;道格傳媒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掌握有工資發(fā)放記錄、財務憑證等證據(jù)而未提供,故結(jié)合孫金海庭審的主張,認定其月平均工資為12000元。二倍工資差額12000×5=60000元。3、關(guān)于工資。根據(jù)孫金海提供的銀行交易明細,道格傳媒確未發(fā)放最后兩個月工資,應予補齊,因限于仲裁裁決,一審法院支持22027.34元。
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十條、第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一審法院判決如下:一、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向?qū)O金海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60000元;二、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向?qū)O金海支付工資22027.34元。以上應支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支付。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元,由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查明,一審認定的事實屬實。
綜上所述,道格傳媒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武漢道格傳媒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楊俊廣 審判員 徐子岑 審判員 趙文莉
書記員:張林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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