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漢金正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岸區(qū)永清路21號楓丹白鷺B單元21層A室。
法定代表人:王昆,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楊剛、張雪櫻,系湖北利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余某。
被告:劉某某。
原告武漢金正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正合融資公司)與被告余某、劉某某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楊世慶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7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金正合融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余某、劉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
余某與劉某某于2011年12月13日登記結婚,雙方系夫妻關系。
2015年6月2日,金正合融資公司與湖北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北消費金融公司)簽訂《個人貸款擔保業(yè)務合作協(xié)議書》,由湖北消費公司負責貸款的審批發(fā)放和賬務管理,金正合融資公司負責客戶有關貸款手續(xù)的辦理,并為符合條件的借款人的貸款提供擔保。
余某與湖北消費金融公司簽訂《個人消費貸款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人民幣貳拾萬元,借款期限為36個月,自2016年2月12日至2019年2月12日止。貸款利率為7.5‰,利息自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計算。貸款本息的歸還方式為等額本息,還款日為每月的12日。湖北消費金融公司根據(jù)余某的提款申請、支付委托,將貸款資金支付到余某的交易賬戶(收款人全稱:武漢天藝時代裝飾有限公司)。
余某、劉某某與金正合融資公司簽訂《委托擔保合同》,金正合融資公司以連帶責任保證的方式為余某提供擔保,余某、劉某某委托金正合融資公司擔保的金額為20萬元。金正合融資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劉某某與余某追償。劉某某與余某共同在該《委托擔保合同》上簽名捺印。
金正合融資公司與湖北消費金融公司簽訂《個人貸款擔保業(yè)務合作協(xié)議書》中附件一《不可撤銷擔保函》,金正合融資公司承諾為保障湖北消費金融公司與債務人余某所簽訂的編號為20160070000430的《個人消費貸款借款合同》項下的債權,金正合融資公司愿意為主合同下的債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2016年1月12日,湖北消費金融公司向余某的交易賬戶武漢天藝時代裝飾有限公司付款人民幣20萬元。
余某向湖北消費金融公司出具《收款確認函》,確認收到人民幣20萬元。
2016年3月14日,2016年5月13日,金正合融資公司代余某向湖北消費金融公司分兩次付款6959.95元,共計13919.9元。
因余某與劉某某未向金正合融資公司償還墊付款,金正合融資公司故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以上事實有《個人貸款擔保業(yè)務合作協(xié)議書》、《個人消費貸款借款合同》、《委托擔保合同》、《收款確認函》、《中國建設銀行網(wǎng)上銀行電子回執(zhí)》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jù)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余某向湖北消費金融公司借款20萬元,金正合融資公司為此借款提供擔保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余某與劉某某就金正合融資公司代為墊付的借款出具委托擔保合同,系余某與劉某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有效。余某與劉某某未按《個人消費貸款借款合同》履行還款義務,金正合融資公司要求余某與劉某某償還代償款13919.9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張從2016年3月15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分段計付利息,本院亦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余某與劉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原告武漢金正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償還代償款13919.9元;
二、被告余某與劉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原告武漢金正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償還利息(以借款本金6959.95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支付從2016年3月1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利息)。
三、被告余某與劉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原告武漢金正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償還利息(以借款本金6959.95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支付從2016年5月14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48元,減半收取74元,保全費170元,共計244元,由被告余某與劉某某負擔(此款原告武漢金正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已墊付,由被告余某與劉某某連同上述款項直接給付原告武漢金正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令第481號)的規(guī)定預交案件受理費,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為: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67;開戶行:農(nóng)行武漢市民航東路支行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zhí)行員執(zhí)行。調(diào)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zhí)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前款規(guī)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guī)定分期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審判員 楊世慶
書記員:吳艷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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