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鋼鐵集團鄂城鋼鐵有限責任公司
曾新甫
熊某某
劉麗燕(湖北本正律師事務所)
原告武漢鋼鐵集團鄂城鋼鐵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武昌大道215號。
法定代表人馬國強,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曾新甫。
被告熊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麗燕,湖北本正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原告武漢鋼鐵集團鄂城鋼鐵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鄂鋼公司)訴被告熊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婷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鄂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新甫,被告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麗燕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被告間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受法律保護,原、被告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權(quán)利和義務。合同期限屆滿后,雙方權(quán)利義務終止,原告雖在2014年1月收取租金,但并未與被告續(xù)簽租賃合同,應視為原、被告間形成不定期租賃關(guān)系,原告可隨時解除合同,此后原告于2014年2月提出解除合同,被告則應在合理期限內(nèi)騰退房屋,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以及被告騰退涉案房屋的訴請依法應予支持;因被告未履行上述騰退義務,并占用租賃房屋至今,故原告要求被告按1,200.00元/月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請求,亦應予以支持,即被告應支付原告房屋占有使用費7,200.00元(從2014年2月至2014年7月止,1,200.00元/月×6個月)。被告關(guān)于優(yōu)先承租權(quán)、轉(zhuǎn)讓費以及裝修費問題的辯稱理由,因均無法律與事實依據(jù),故依法不予采納;在訴訟過程中,被告申請對裝修進行評估,亦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準許。至于原告收取被告電費后停電造成被告經(jīng)營損失的問題,系另一法律關(guān)系,與本案無關(guān),本案不予處理。而原告收取被告的押金,因被告未在本案中主張該項權(quán)利,故本案不予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第二百一十五條 ?、第二百三十二條 ?、第二百三十五條 ?、第二百三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鄂鋼公司與被告熊某某的租賃合同;
二、被告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nèi)騰退原告鄂鋼公司位于鄂州市老市委大院沿街從西向東9號門面房;
三、被告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鄂鋼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費7,20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費1,100.00元,由被告熊某某負擔(該款原告已預繳,待判決生效后由被告直接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案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財產(chǎn)案件提起上訴的,上訴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上訴期滿后的次日起七日內(nèi)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住所地和經(jīng)常居住地在本市的當事人,請到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辦理現(xiàn)金交費手續(xù),并將交費憑證復印件送交本院。外埠當事人交費可通過轉(zhuǎn)賬或匯款,收款單位:鄂州市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鄂州分行營業(yè)部,賬號:42×××61,請在匯款用途上注明“法院上訴費”字樣,匯款后將匯款憑證傳真至本院,傳真號為:0711-3357122。
本院認為,原、被告間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受法律保護,原、被告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權(quán)利和義務。合同期限屆滿后,雙方權(quán)利義務終止,原告雖在2014年1月收取租金,但并未與被告續(xù)簽租賃合同,應視為原、被告間形成不定期租賃關(guān)系,原告可隨時解除合同,此后原告于2014年2月提出解除合同,被告則應在合理期限內(nèi)騰退房屋,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以及被告騰退涉案房屋的訴請依法應予支持;因被告未履行上述騰退義務,并占用租賃房屋至今,故原告要求被告按1,200.00元/月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請求,亦應予以支持,即被告應支付原告房屋占有使用費7,200.00元(從2014年2月至2014年7月止,1,200.00元/月×6個月)。被告關(guān)于優(yōu)先承租權(quán)、轉(zhuǎn)讓費以及裝修費問題的辯稱理由,因均無法律與事實依據(jù),故依法不予采納;在訴訟過程中,被告申請對裝修進行評估,亦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準許。至于原告收取被告電費后停電造成被告經(jīng)營損失的問題,系另一法律關(guān)系,與本案無關(guān),本案不予處理。而原告收取被告的押金,因被告未在本案中主張該項權(quán)利,故本案不予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第二百一十五條 ?、第二百三十二條 ?、第二百三十五條 ?、第二百三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鄂鋼公司與被告熊某某的租賃合同;
二、被告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nèi)騰退原告鄂鋼公司位于鄂州市老市委大院沿街從西向東9號門面房;
三、被告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鄂鋼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費7,20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費1,100.00元,由被告熊某某負擔(該款原告已預繳,待判決生效后由被告直接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案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財產(chǎn)案件提起上訴的,上訴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上訴期滿后的次日起七日內(nèi)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住所地和經(jīng)常居住地在本市的當事人,請到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辦理現(xiàn)金交費手續(xù),并將交費憑證復印件送交本院。外埠當事人交費可通過轉(zhuǎn)賬或匯款,收款單位:鄂州市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鄂州分行營業(yè)部,賬號:42×××61,請在匯款用途上注明“法院上訴費”字樣,匯款后將匯款憑證傳真至本院,傳真號為:0711-3357122。
審判長:李婷
書記員: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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