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武漢驛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佛祖嶺一路7號驛路通科技園。
法定代表人:劉丹,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晶晶,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俊杰,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東莞市虎門邁達自動化設備加工廠,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虎門鎮(zhèn)懷德水巷工業(yè)區(qū)11號廠房三樓。
經營者:張偉。
擔保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漢區(qū)建設大道518號。
負責人:張小春,副總經理。
本院受理申請人武漢驛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東莞市虎門邁達自動化設備加工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后,申請人武漢驛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要求本院凍結被申請人東莞市虎門邁達自動化設備加工廠的銀行存款3763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擔保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一份擔保函作擔保。
經審查,本院認為,申請人武漢驛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申請人東莞市虎門邁達自動化設備加工廠的銀行存款3763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本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施何梅
書記員: 白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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