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穴市廣濟大商園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永寧大道。機構代碼:72831718-2。法定代表人:李俊超。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新明,男,漢族,1955年1月18日出生,住武漢市江岸區(qū),該公司職員。特別授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道恩,男,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被告:湖北刊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向陽坊*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182180413311R。法定代表人:朱學斌,男,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永東,男,湖北法濟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武穴市廣濟大商園置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湖北刊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武穴市廣濟大商園置業(y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達交納訴訟費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穴市廣濟大商園置業(yè)有限公司撤回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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