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穴市楚某日用塑料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武穴市龍坪鎮(zhèn)。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代表人:湖北法濟律師事務(wù)所,系武穴市楚某日用塑料有限責任公司管理人。負責人:翟寶國,湖北法濟律師事務(wù)所主任。被告:江蘇利某健身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揚中市興隆新星工業(yè)區(qū)。
原告武穴市楚某日用塑料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江蘇利某健身用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武穴市楚某日用塑料有限責任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武穴市楚某日用塑料有限責任公司撤訴申請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武穴市楚某日用塑料有限責任公司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4130元,減半收取計2165元,由原告武穴市楚某日用塑料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審判長 張 慶
審判員 朱天友
審判員 黃 敢
書記員:張建橋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