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代某
李海濤(饒陽縣利群法律服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
張永恒(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
代某某
上訴人(原審原告):段代某。
委托代理人:李海濤,饒陽縣利群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北環(huán)中路運河橋西。
代表人:邢運江,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永恒,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代某某。
上訴人段代某因與被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代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饒陽縣人民法院(2014)饒民初字第5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間,上訴人段代某以同意原判決為由,于2015年6月24日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上訴人段代某申請撤回上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段代某撤回上訴,各方均按原判決執(zhí)行。
二審案件受理費372元,減半收取186元,由上訴人段代某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上訴人段代某申請撤回上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段代某撤回上訴,各方均按原判決執(zhí)行。
二審案件受理費372元,減半收取186元,由上訴人段代某負擔。
審判長:張曉燕
審判員:李永瑋
審判員:呂國仲
書記員:王曉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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