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盛天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
侯向暉
段保民
李振中(河北精劍律師事務所)
苗某某
苗永岐
上訴人(原審被告):安盛天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鄲市開發(fā)區(qū)世紀大街21號。
負責人:鄭永強,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侯向暉,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段保民。
委托代理人:李振中,河北精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苗某某(曾用名苗命杰)。
原審被告:苗永岐。
上訴人安盛天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段保民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7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安盛天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以其與被上訴人段保民達成和解協(xié)議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上訴人安盛天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九條 ?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安盛天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訴。
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1800元減半收取900元,由盛天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承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本院認為,上訴人安盛天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九條 ?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安盛天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訴。
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1800元減半收取900元,由盛天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承擔。
審判長:段子勇
審判員:常虹
審判員:陳志明
書記員:樊書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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