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國軍。委托代理人鄧明發(fā),枝江市馬家店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特別授權(quán)。委托代理人汪玉蓉,宜昌市伍家崗區(qū)海納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特別授權(quán)。被告洪某。委托代理人孟強,遼寧新世紀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第三人大連凱達創(chuàng)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qū)中山路136號希望大廈13層02A室。法定代表人王宇龍,該公司董事長。委托代理人孟強,遼寧新世紀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本院在審理原告段國軍訴被告洪某、第三人大連凱達創(chuàng)業(yè)投資有限公司返還投資款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0日申請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洪某返還投資款10萬元,2018年10月12日原告以證據(jù)不足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因證據(jù)不足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段國軍撤回起訴。本案案件受理費8050元,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后受理費改收2300元,因原告撤回起訴減半收取1150元(退回6900元),由原告段國軍承擔。
審判員 方正權(quán)
書記員: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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