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
馬國鋒
劉某某
劉樂樂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
李勇(河北杜素偉律師事務所)
原告段某,女,漢族,住河北省淶源縣。
委托代理人馬國鋒,男,漢族,住河北省河北省淶源縣。
被告劉某某,男,漢族,住河北省淶源縣。
被告劉樂樂,女,漢族,住河北省淶源縣。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蘇寶慶,職務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北杜素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段某與被告劉某某、劉樂樂、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保云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段某的委托代理人馬國峰、被告劉某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新市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樂樂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被告劉某某駕駛機動車操作不當,應依淶源縣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的事故認定書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其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人保新市支公司投保交強險,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各項損失,由被告人保新市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責任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劉某某賠償。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參照河北省2015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有關參考數(shù)據(jù),原告應獲得的賠償項目及數(shù)額為:1、醫(yī)療費,根據(jù)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收款憑證結合診斷證明確定為427.6元,原告提交的某衛(wèi)生所出具的收款收據(jù)非正式收費票據(jù),本院不予確認。2、誤工費,根據(jù)原告的誤工時間、收入狀況確定,原告系農民,淶源縣醫(yī)院根據(jù)原告左足第三跖骨骨折的傷情,建議原告休息3個月,故原告的誤工費按農林牧漁業(yè)標準計算90天,為(15410元÷365天×90天)3799元,被告方以原告年齡超過60周歲為由,主張不應賠償誤工費,但未提交原告已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據(jù),故本院不予支持。3、護理費,淶源縣醫(yī)院建議原告外固定1個月,該期間確需人護理,原告的護理人為其兒媳段某某,段某某與其丈夫經(jīng)營淶源縣某超市,按批發(fā)和零售業(yè)標準計算護理費(35683元÷365天×30天)2932元,被告方以原告未住院治療,不應賠付護理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上述費用共計7158.6元,由被告人保新市支公司在其所承保的冀FXXX號小型轎車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在得到該賠款后返還被告劉某某墊付的醫(yī)療費及其給付原告的治療費用共1427.6元。本案經(jīng)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段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共計7158.6元。
二、原告段某在得到上述賠款后立即返還被告劉某某墊付的治療費用1427.6元。
三、駁回原告段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被告劉某某駕駛機動車操作不當,應依淶源縣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的事故認定書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其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人保新市支公司投保交強險,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各項損失,由被告人保新市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責任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劉某某賠償。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參照河北省2015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有關參考數(shù)據(jù),原告應獲得的賠償項目及數(shù)額為:1、醫(yī)療費,根據(jù)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收款憑證結合診斷證明確定為427.6元,原告提交的某衛(wèi)生所出具的收款收據(jù)非正式收費票據(jù),本院不予確認。2、誤工費,根據(jù)原告的誤工時間、收入狀況確定,原告系農民,淶源縣醫(yī)院根據(jù)原告左足第三跖骨骨折的傷情,建議原告休息3個月,故原告的誤工費按農林牧漁業(yè)標準計算90天,為(15410元÷365天×90天)3799元,被告方以原告年齡超過60周歲為由,主張不應賠償誤工費,但未提交原告已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據(jù),故本院不予支持。3、護理費,淶源縣醫(yī)院建議原告外固定1個月,該期間確需人護理,原告的護理人為其兒媳段某某,段某某與其丈夫經(jīng)營淶源縣某超市,按批發(fā)和零售業(yè)標準計算護理費(35683元÷365天×30天)2932元,被告方以原告未住院治療,不應賠付護理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上述費用共計7158.6元,由被告人保新市支公司在其所承保的冀FXXX號小型轎車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在得到該賠款后返還被告劉某某墊付的醫(yī)療費及其給付原告的治療費用共1427.6元。本案經(jīng)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段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共計7158.6元。
二、原告段某在得到上述賠款后立即返還被告劉某某墊付的治療費用1427.6元。
三、駁回原告段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審判長:張保云
書記員:孫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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