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龐少敬(河北王笑娟律師事務所)
段新隊
申某
韓志穎
段含笑
段含羽
劉子乾(河北樹仁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負責人趙凱,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龐少敬,河北王笑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段新隊。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申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韓志穎。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段含笑。
法定代理人韓志穎,系段含笑之母。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段含羽。
法定代理人韓志穎,系段含羽之母。
以上五
被上訴人的
委托代理人劉子乾,河北樹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清苑縣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16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9月15日1時許,XX醉酒后駕駛冀F×××××號轎車沿朝陽路由北向南行駛至發(fā)展街與朝陽路交叉路口時,與沿發(fā)展街由西向東行駛段建飛駕駛的冀F×××××號轎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段建飛死亡,XX及乘車人張波受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清苑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清公交認字(2014)第00235號責任認定書,認定XX駕駛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 ?第二款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
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第三項 ?: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段建飛、張波無違法行為。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 ?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段建飛、張波無責任。
對上述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五原告、被告無異議。
XX駕駛的冀F×××××號轎車于2014年7月25日至2015年7月24日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保險限額為12200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
段建飛在事故中死亡,段建飛系原告段新隊、申某之子,系原告韓志穎之丈夫,系段含笑、段含羽之父親。
五原告主張段建因死亡造成的喪葬費共計21266元(按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42532元÷2計算),XX已賠償11660元,剩余9606元未賠償。
死亡賠償金以2014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580元計算20年,死亡賠償金為451600元,五原告與事故司機XX協(xié)議中已賠償340000元,剩余111600元未賠償。
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613400元被告司機XX已賠償。
綜上,因段建飛死亡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五原告與事故司機XX已達成協(xié)議,XX已賠償413000元(包括喪葬費11660元、死亡賠償金3400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61340元)。
要求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nèi)賠償112000元(司機XX未賠償?shù)陌▎试豳M9606元、死亡賠償金1116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337614.75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五原告對自己的上述主張?zhí)峁┳C據(jù)為五原告戶口信息一份、證明信一份、事故認定書一份、親屬關(guān)系證明表以及2014年10月18日五原告與事故司機賠償協(xié)議書一份(內(nèi)容:1、XX一次性賠償段建飛方死亡補償費、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等一切費用共計肆拾壹萬叁仟元整。
2、冀F×××××號轎車的交強險賠償費歸段建飛方所有,段建飛方到法院訴訟解決,不足部分段建飛方自負。
3、XX的車損費自負。
4、此事故一次結(jié)清,今后雙方永無糾葛)。
對原告上述主張及證據(jù)被告保險公司無異議,但認為對人身損害可以先行賠償,不包括財產(chǎn)損失,同時此案事故司機XX已賠償413000元,不應再向保險公司主張。
本院認為,事故發(fā)生后,肇事司機XX與被上訴人方達成了調(diào)解書,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也不能作為免除上訴人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shù)囊罁?jù),且雙方約定數(shù)額與上訴人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數(shù)額之和小于被上訴人總損失數(shù)額,故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被上訴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綜上,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00元,由上訴人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事故發(fā)生后,肇事司機XX與被上訴人方達成了調(diào)解書,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也不能作為免除上訴人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shù)囊罁?jù),且雙方約定數(shù)額與上訴人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數(shù)額之和小于被上訴人總損失數(shù)額,故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被上訴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綜上,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00元,由上訴人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負擔。
審判長:張碩
書記員:孫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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