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某
馬永輝(河北厚正律師事務所)
李某剛
張某
原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永輝,河北厚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羈押于石家莊市鹿泉區(qū)鹿泉監(jiān)獄第十二監(jiān)區(qū)。
被告: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石家莊市塔冢裕園B區(qū)。
原告段某某與被告李某剛、張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永輝、被告李某剛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確認原告與被告2014年12月1日簽訂的兩份房屋買賣合同無效;2、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原告購房款50萬元。
事實與理由:二被告系夫妻關系,二人均系裕華區(qū)塔冢村村民。
2014年12月1日,二被告與原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原告購買二被告將其位于石家莊市裕華區(qū)塔冢裕園5號樓3單元3003室(建筑面積126平方米)及儲藏室、3004室(建筑面積110平方米)及儲藏室出售給原告,合同簽訂當日,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將購房款50萬元支付給二被告,但二被告一直沒有將房屋交付給原告,也沒有協(xié)助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
后經原告了解,被告出售的房屋系拆遷安置補償所得,沒有辦理相關產權登記,是村證房,依照法律固定不允許買賣,因此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返還購房款50萬元。
庭審時原告當庭增加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約定的收取房款金額的日千分之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返還購房款之日止的違約金。
被告李某剛辯稱,我們之間實際上是借款關系,但簽訂的是房屋買賣合同。
被告張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辯意見及證據(jù)。
本院認為,2014年12月1日原被告簽訂的兩份房屋買賣合同,將爭議房屋出售給原告,因爭議房屋是塔冢村舊村改造項目,屬于小產權房,故原被告的買賣合同違反了國家相關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因此2014年12月1日原被告簽訂的兩份房屋買賣合同應屬無效合同,二被告應返還原告已付的購房款500000元。
因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返還購房款之日止支付收取房款金額的日千分之一的違約金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第五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2014年12月1日原被告簽訂的兩份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二、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李某剛、張某返還原告購房款500000元。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00元減半收取4400元,由二被告承擔。
(原告已繳納80元,未繳納4320元執(zhí)行時由被告一并交至法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并于遞交上訴狀之日起7日內預交上訴費8800元,(收款單位: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
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2014年12月1日原被告簽訂的兩份房屋買賣合同,將爭議房屋出售給原告,因爭議房屋是塔冢村舊村改造項目,屬于小產權房,故原被告的買賣合同違反了國家相關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因此2014年12月1日原被告簽訂的兩份房屋買賣合同應屬無效合同,二被告應返還原告已付的購房款500000元。
因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返還購房款之日止支付收取房款金額的日千分之一的違約金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第五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2014年12月1日原被告簽訂的兩份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二、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李某剛、張某返還原告購房款500000元。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00元減半收取4400元,由二被告承擔。
(原告已繳納80元,未繳納4320元執(zhí)行時由被告一并交至法院)。
審判長:黃林
書記員:祁景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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