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黃石市西塞山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段斌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黃石市西塞山區(qū),系原告父親。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熙康,黃石市金秋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黃石市西塞山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尹章朝,湖北風(fēng)勁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夏某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黃石市西塞山區(qū)。被告:武樹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qū)。
原告段某某訴被告曹某某、夏某梅、武樹林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段某某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段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段某某撤訴。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60元,由原告段某某負擔(d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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