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
趙鋆(山西泰一律師事務所)
殷某某
張某某
王慶珍
殷傳瑞
殷雪晴
李淑紅(河北石家莊橋西為民法律事務所)
趙秒(河北石家莊橋西為民法律事務所)
楊成顯
楊江蕊(河北晟舜律師事務所)
陳志強(河北晟舜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澤大街289號天龍大廈五層。
負責人薛東明,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趙鋆,山西泰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殷某某,系死者尹之祥之父。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系死者尹之祥之母。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慶珍,系死者殷之祥之妻。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殷傳瑞,系死者殷之祥之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殷雪晴,系死者殷之祥之。
法定代理人王慶珍,系殷雪晴之母。
委托代理人李淑紅、趙秒,石家莊市橋西為民法律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成顯。
委托代理人楊江蕊、陳志強,河北晟舜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趙剛。
原審被告永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揚州中心支公司。
原審被告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趙縣人民法院(2014)趙民一初字第000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責任的比例分擔。本案被上訴人主張的公估費、拆驗費、施救費是因本次事故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均有證據(jù)證實,則上訴人作為保險人依法應當進行賠償。上訴人提出的承保車輛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要求免賠10%的請求,及被保險車輛駕駛人宋繼軍持逾期未審驗的駕駛證造成的交通事故,上訴人主張不負責賠償?shù)恼埱?,因上訴人的請求依據(jù)的是格式條款,上訴人不能證明該格式條款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向投保人做出了明確說明或提示,故該免責條款不能對抗第三人,對上訴人的此項主張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審判決并無不妥,上訴人上訴理由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553元,由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責任的比例分擔。本案被上訴人主張的公估費、拆驗費、施救費是因本次事故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均有證據(jù)證實,則上訴人作為保險人依法應當進行賠償。上訴人提出的承保車輛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要求免賠10%的請求,及被保險車輛駕駛人宋繼軍持逾期未審驗的駕駛證造成的交通事故,上訴人主張不負責賠償?shù)恼埱?,因上訴人的請求依據(jù)的是格式條款,上訴人不能證明該格式條款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向投保人做出了明確說明或提示,故該免責條款不能對抗第三人,對上訴人的此項主張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審判決并無不妥,上訴人上訴理由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553元,由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張君
審判員:陳愛民
審判員:張潔
書記員: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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