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柳永進,湖北正堂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宜興市。
被告:江蘇中云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興市官林鎮(zhèn)豐義村。
法定代表人:蔣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上述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呂城,江蘇省宜興市東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殷某某與被告蔣某、江蘇中云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云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殷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柳永進,被告蔣某、中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呂城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殷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26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3月6日至一審判決日止);2、判令被告承擔律師費113000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6年12月5日,被告蔣某以公司周轉需要為由向原告借款2260000元,并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原告殷某某分四次向被告蔣某個人賬戶匯入2260000元,被告蔣某向原告殷某某出具借條。還款期限屆滿,被告蔣某沒有履行還款義務,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另被告中云公司作為借款使用人也應當對原告殷某某承擔還款義務。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具狀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裁決。
被告蔣某辯稱:1、實際借款為2000000元,超出的260000元為利息,原告將2260000元打給我,我立即將另外260000元轉給了原告,且我于2017年11月10日償還了原告100000元;2、約定的利息過高,應屬無效;3、律師費收費標準不明確,且未提供律師費發(fā)票不予認可。
被告中云公司辯稱:實際借款人為被告蔣某,與公司無關,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2016年12月5日,被告蔣某以公司周轉需要為由向原告借款2260000元,并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合同約定還款期限為2017年3月5日。被告蔣某于合同簽訂當日向原告出具了金額為2260000元的借條一份,并注明逾期未還款,按日息3‰計算逾期利息。原告分別于2016年12月5日、12月6日、12月8日分四次向被告蔣某個人賬戶匯入700000元、890000元、240000元、430000元,共計2260000元。還款期限屆滿,被告蔣某沒有履行還款義務。
本案爭議焦點:1、中云公司是否應當承擔還款責任;2、原告所支付的律師費是否應當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1、被告蔣某系中云公司法定代表人,蔣某在借款合同中明確表示借款用于公司經(jīng)營,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款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企業(yè)生產(chǎn)經(jīng)營,出借人請求企業(yè)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guī)定,被告中云公司應與蔣某共同承擔還款責任。2、本案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原告所支付的律師費不屬于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原、被告對于違約所導致的律師費并無約定,法律對此也無規(guī)定,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律師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被告蔣某辯稱借款當日返還了利息260000元,并償還了100000元的借款,在本院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與被告蔣某約定了日息3‰的逾期利息,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款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的規(guī)定,本院對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認可。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蔣某、江蘇中云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殷某某支付借款本金2260000元,并按年利率24%向原告殷某某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3月6日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殷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784元,由被告蔣某負擔24556元,原告殷某某負擔122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熊偉
人民陪審員 熊英
人民陪審員 陳駿
書記員: 吳佳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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