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洪山區(qū)。
委托代理人:曾艷,湖北廣眾事務所律師。
被告:盧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武昌區(q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漢區(qū)建設大道518號。
代表人:畢偉,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費雪峰,湖北民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田苗,湖北民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殷某某訴被告盧某某、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杜厚勝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12月8日、2017年8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殷某某訴訟請求:1、各被告賠償醫(yī)療費2972元、后續(xù)治療費3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50元、營養(yǎng)費1650元、殘疾賠償金58772元、護理費11300元、誤工費13600元、交通費8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1800元;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2、被告方負擔訴訟費用。
本案相關情況
一、審理查明的事實
1、2016年4月22日21時許,被告盧某某駕駛鄂A×××××號小型轎車,在武漢市光谷一路,與騎自行車的原告殷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殷某某受傷。武漢市公安局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交通大隊認定,被告盧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殷某某無責任。
2、事發(fā)時,被告盧某某持準駕C1的駕駛證,鄂A×××××號小型汽車登記在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保額500000元并約定不計免賠的商業(yè)三者險。
3、事后,原告殷某某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廣州軍區(qū)武漢總醫(yī)院留院觀察33天,其2016年5月3日MR診斷報告單印象:腰1-3椎體左側橫突骨折,腰4椎體左側橫突挫傷……損傷診斷腰部閉合性損傷,腰1-3椎體左側橫突骨折,腰4椎體左側橫突挫傷等,醫(yī)囑加強營養(yǎng)、臥床休息等。原告殷某某發(fā)生留觀期間的醫(yī)療費已由被告方墊付,其在本案中提交因復診復查發(fā)生的醫(yī)療費票據(jù)5張,共2969元。被告盧某某提交賠護合同、護理費發(fā)票,顯示其為原告殷某某墊付留觀期間護理費5300元(150元/天,35天),另被告盧某某為原告殷某某預賠現(xiàn)金3500元。
二、本案其他情況
1、經(jīng)原告殷某某委托,湖北誠信司法鑒定所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鑒定意見,認為殷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腰椎橫突4個骨折,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為傷后120日,護理期為傷后60日,后續(xù)治療費為3000元或據(jù)實計算。為鑒定,原告殷某某發(fā)生鑒定費1800元。被告平安保險公司申請進行重新鑒定,經(jīng)本院準許并委托,湖北同濟法醫(yī)學司法鑒定中心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鑒定意見,認為原告殷某某損傷主要為腰1、2、3椎體左側橫突線性骨折,腰4椎體左側橫突挫傷,全身多發(fā)軟組織損傷,未達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第4.10.3.a條的規(guī)定,不構成傷殘,不再給予后期治療費,自受傷之日起給予誤工時間120日,其中含護理費60日。原告殷某某對該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并提交2016年9月5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四五七醫(yī)院多排螺旋CT報告單,意見:腰1右側,腰2、3、4左側橫突陳舊性骨折(骨痂塑型期)……;同濟醫(yī)院2017年2月22日CT診斷報告單意見:第1、2、3、4腰椎左側橫突陳舊骨折;協(xié)和醫(yī)院2017年6月15日對2016年4月23日及2016年9月5日片會診意見:腰椎CT平掃及重建圖像見L1、L2、L3左側橫突骨折,L4椎體左側橫突不全骨折……;認為,上述閱片結果及會診意見可顯示原告殷某某有4處椎體骨折,參照湖北省司法鑒定協(xié)會《關于法醫(yī)臨床傷殘程度鑒定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已達10級傷殘標準;鑒定人趙小紅出庭陳述:湖北同濟法醫(yī)學司法鑒定中心已閱讀過上述同濟醫(yī)院放射科的意見并請同濟、協(xié)和醫(yī)院的專家進行過會診,鑒定人根據(jù)CT和影像學診斷報告認為,原告殷某某有三根橫突骨折和一根挫傷,挫傷不等同于骨折,且根據(jù)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第4.10.3.a條中三個條款的標準,而湖北省司法鑒定協(xié)會的意見不是直接鑒定標準依據(jù),故認為不構成傷殘。
2、原告殷某某提交武漢市洪山區(qū)雅潔安家政服務部收據(jù)4張,主張護理費11300元;提交武漢恒?;炷劣邢薰境鼍叩恼`工證明,主張按月工資3400元計算誤工費;對此被告平安保險公司不予認可。
判決結果
被告盧某某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案涉車輛已投保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則對原告殷某某的損失,首先由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超出交強險部分,由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被告盧某某承擔。
對原告殷某某進行的兩次鑒定,主要分歧在于其是否構成4根骨折,以及是否達到十級傷殘標準的問題。本院認為,湖北同濟法醫(yī)學司法鑒定中心在重新鑒定時已閱讀原告殷某某傷后的CT報告等影像資料,并參考專家會診意見,鑒定人有權對閱片結果得出獨立意見,另2017年1月1日以前進行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主要依據(jù)為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湖北省司法鑒定協(xié)會的有關意見可作為行業(yè)參考性意見,但仍應以國家標準為主;故湖北同濟法醫(yī)學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在程序和內(nèi)容上無明顯不當,應予采信。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對原告殷某某的損失認定如下:
醫(yī)療費,據(jù)實計算為2969元;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15元/天計算33天為495元;
營養(yǎng)費,酌定800元;
護理費,前35天據(jù)票據(jù)為5300元,余25天參照2017年度湖北省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平均工資標準32677元/年計算為2238.15元(32677元/年÷365天×25天);本項合計7538.15元;
誤工費,原告殷某某提交的證據(jù)不足說明其實際損失,參照2017年度湖北省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平均工資標準32677元/年計算120天,為10743.12元(32677元/年÷365天×120天);
交通費,酌定700元;
鑒定費,原告殷某某第一次鑒定系單方委托且鑒定意見未得法院采納,但考慮以鑒定方式確定傷情系當前交通事故索償環(huán)境下的必要措施,該費用酌情由原告殷某某負擔800元,被告盧某某負擔1000元。
原告殷某某主張高于上述標準賠償及計算精神撫慰金,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鑒定意見未支持后續(xù)治療費,原告殷某某也未提交相應治療費票據(jù),在本案中不予支持;如原告殷某某在該鑒定日后確實發(fā)生與本案交通事故有直接關聯(lián)的治療費用,可另行主張權利。
以上費用合計24245.27元;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付23245.27元。被告盧某某負擔鑒定費1000元、訴訟費367元、重新鑒定費2000元,共計3367元,其墊付8800元(5300元+3500元),在保險賠償后應獲得返還5433元;原告殷某某負擔重新鑒定費1000元,已墊付2000元(鑒定人出庭)被告平安保險公司還應向其支付16812.27元(23245.27元-5433元-1000元)。
綜上,本院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殷某某賠償16812.27元;
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被告盧某某支付5433元;
三、駁回原告殷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67元(已減半收?。?,鑒定費5700元(含鑒定人出庭2000元),由原告殷某某負擔1000元,被告盧某某負擔2367元,被告平安保險公司負擔2700元(此款原告殷某某已預交2367元,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已預交3700元,各方應負擔數(shù)額已綜合計入上述賠款中,無需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收款單位全稱: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67,開戶行:農(nóng)行武漢民航東路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杜厚勝
書記員: 顏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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