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
薛吉軍(山東濱泰律師事務所)
趙某
汲某
李軍(山東濱州濱城西區(qū)法律服務所)
盤錦和遠運輸有限公司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盤錦市分公司
劉某
劉顯峰(黑龍江清泉律師事務所)
訥河市北方運輸車隊
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哈爾濱市大眾新城營銷服務部
中國人民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市分公司
崔銳(黑龍江繼東律師事務所)
河北瑞嘉物流有限公司
孫桂娟(河北鼎佳律師事務所)
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
宋連民(山東源誠(濱州)律師事務所)
盧某
安華農業(y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濱州市濱城區(qū)支公司
李振偉
于某
原告:殷某,女,漢族。
原告:趙某,男。
兩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薛吉軍,山東濱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彭群群,山東濱泰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汲某,男。
被告:盤錦和遠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盤錦市雙臺子區(qū)湖濱四季城12473。
法定代表人:孫偉克,系公司經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盤錦市分公司,住所地遼寧省盤錦市興隆臺區(qū)市府路33號。
負責人:張小明,系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軍,濱州濱城西區(qū)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劉某,男,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顯峰,黑龍江清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訥河市北方運輸車隊,住所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訥河市鐵路街。
負責人:王寶成,系公司經理。
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哈爾濱市大眾新城營銷服務部,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保健路與征儀路交匯處125棟11號門市叉口大眾新城一期小區(qū)院。
負責人:李晶,系公司經理。
被告:中國人民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綏化市北林區(qū)北二東路165號。
負責人:李金魁,系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銳,黑龍江繼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北瑞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黃驊市平安大街。
負責人:許程程,系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桂娟,河北鼎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迎賓大道東側泰大家居廣場B座1層及6層11、12、13室。
負責人:高立升,系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連民,山東源誠(濱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盧某,男,漢族。
被告:安華農業(y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濱州市濱城區(qū)支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濱州市渤海八路659號裕華大廈。
負責人:耿新君,系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振偉,男,系公司員工。
被告:于某,男,漢族。
原告殷某、趙某與被告汲某、盤錦和遠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盤錦和遠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盤錦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盤錦公司)、劉某、訥河市北方運輸車隊(以下簡稱北方運輸車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哈爾濱市大眾新城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華安保險公司)、中國人民保險盤錦股份有限公司綏化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綏化公司)、河北瑞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嘉物流公司)、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滄州公司)、盧某、安華農業(y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濱州市濱城區(qū)支公司(以下簡稱安華保險公司)、于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趙某及兩原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薛吉軍、彭群群、被告人保盤錦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軍、劉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顯鋒、人保綏化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崔銳、瑞嘉物流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桂娟、太平滄州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宋連民到庭參加訴訟。
被告汲某、盤錦和遠公司、北方運輸車隊、華安保險公司、盧某、安華保險公司、于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殷某、趙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支付賠償款419997.805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5年12月19日,劉某駕駛黑B×××××/黑BN020掛號車沿G18榮烏高速公路左側車道由南往北行駛至上述事故地點時,與因前方堵車已經停駛的汲某駕駛的遼L×××××/遼L3478掛號車發(fā)生第一次追尾碰撞,致使汲某的車又撞到了同車道前方同樣因事故堵車已經停駛的盧某駕駛的魯E×××××號車上,緊接著,王燦芳駕駛冀J×××××/冀J×××××掛號車沿左側車道由南往北駛來,與已經發(fā)生事故停駛的劉某的車輛發(fā)生第二次追尾碰撞,致使劉某的車輛再一次撞到了汲某的車上。
緊接著,趙某駕駛魯E×××××號車沿左側車道由南往北駛來,與已經發(fā)生事故停駛的王燦芳的車發(fā)生第三次追尾碰撞。
第一次碰撞造成黑B×××××/黑BN020掛號車、遼L×××××/遼L3478掛號車、魯E×××××號車和高速公路附屬設施不同程度受損;第二次碰撞造成冀J×××××/冀J×××××掛號車損壞,黑B×××××/黑BN020掛號車車載貨物受損,黑B×××××/黑BN020掛號車和遼L×××××/遼L3478掛號車及高速公路附屬設施損失加重,冀J×××××/冀J×××××掛號車駕駛人王燦芳和該車乘車人李懷新死亡;第三次碰撞造成魯E×××××號車、冀J×××××/冀J×××××掛號車左后側和該車車載貨物及高速公路附屬設施受損,魯E×××××號車乘車人殷某受傷。
經高速交警一大隊事故科認定,汲某承擔第一次碰撞、第二次碰撞和第三次碰撞的次要責任;劉某承擔第一次碰撞的主要責任和第二次碰撞、第三次碰撞的次要責任;王燦芳承擔第二次碰撞的主要責任和第三次碰撞的次要責任;趙某承擔第三次碰撞的主要責任;盧某、李懷新、殷某在事故中無責任。
另查,遼L×××××號車在被告人保盤錦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100萬元商業(yè)險,并投保不計免賠險,保險都在保險期限內;黑B×××××/黑BN020掛號車在被告華安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被告人保綏化公司投保了55萬元商業(yè)險,并投保不計免賠,保險都在保險期限內;冀J×××××/冀J×××××掛號車在被告太平滄州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20萬元商業(yè)險,保險都在保險期限內;魯E×××××號車在被告安華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在保險期限內。
被告汲某未提出答辯意見。
被告盤錦和遠公司未提出答辯意見。
被告人保盤錦公司辯稱,對事故真實性無異議,事故發(fā)生時我公司承保車輛處于停駛狀態(tài),事故發(fā)生的根本原因是大霧天氣后車未確保安全駕駛導致,我公司對本次事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劉某辯稱,被告劉某駕駛車輛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應由保險公司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北方運輸車隊未提出答辯意見。
被告華安保險公司未提出答辯意見。
被告人保綏化公司辯稱,1.本事故第三次撞擊負有次要責任的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有保險限額為55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且不計免賠,在劉某持有與準駕車型相符的駕駛證且車輛年檢合格的情況下,因原告車輛與我公司承保車輛追尾相撞,我公司對該車的掛車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只對主車的實際損失數(shù)額經法院依法確認后,首先由本次事故所有肇事車輛的交強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并扣除殷某的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后,超出部分在我公司投保商業(yè)三者險55萬元占比總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10%進行賠償;2.如劉某不持有上述合法三證,商業(yè)三者險不予賠償;3.原告劃分比例并按50%提起訴訟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依法不應得到支持;4.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應由侵權人依法承擔,公司不予賠償。
被告瑞嘉物流公司辯稱,1.冀J×××××冀J×××××掛號貨車行駛證的登記車主為我公司,實際車主是于某,雙方之間是掛靠關系,該車由于某獨立經營自負盈虧;2.該車在太平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并投有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其中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責任限額為20萬,除污費用4萬元,兩份保險均在保險期限內,事故發(fā)生在兩保險期限內;3.原告方的損失如果有超出保險限額內的部分,我公司依法承擔,但是請法庭綜合考慮本案多次相撞的情節(jié),減輕我方承擔責任的比例。
被告太平滄州公司辯稱,冀J×××××與冀J×××××投保交強險,即使投保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該險同時約定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有絕對免賠額,免賠金額為1000元或者損失金額的10%,兩者以高者為準。
被告盧某未提出答辯意見。
被告安華保險公司未提出答辯意見。
被告于某未提出答辯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證據(jù),本院依法組織了質證。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及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12月19日8時0分許,劉某駕駛黑B×××××/黑BN020掛號車沿G18榮烏高速公路左側車道由南往北行駛至584KM+450M處時,與因前方堵車已經停駛的汲某駕駛的遼L×××××/遼L3478掛號車發(fā)生第一次追尾碰撞,致使汲某的車又撞到了同車道前方同樣因事故堵車已經停駛的盧某駕駛的魯E×××××號車上,緊接著,王燦芳駕駛冀J×××××/冀J×××××掛號車沿左側車道由南往北駛來,與已經發(fā)生事故停駛的劉某的車輛發(fā)生第二次追尾碰撞,致使劉某的車輛再一次撞到了汲某的車上。
緊接著,趙某駕駛魯E×××××號車沿左側車道由南往北駛來,與已經發(fā)生事故停駛的王燦芳的車發(fā)生第三次追尾碰撞。
第一次碰撞造成黑B×××××/黑BN020掛號車、遼L×××××/遼L3478掛號車、魯E×××××號車和高速公路附屬設施不同程度受損;第二次碰撞造成冀J×××××/冀J×××××掛號車損壞,黑B×××××/黑BN020掛號車車載貨物受損,黑B×××××/黑BN020掛號車和遼L×××××/遼L3478掛號車及高速公路附屬設施損失加重,冀J×××××/冀J×××××掛號車駕駛人王燦芳和該車乘車人李懷新死亡;第三次碰撞造成魯E×××××號車、冀J×××××/冀J×××××掛號車左后側和該車車載貨物及高速公路附屬設施受損,魯E×××××號車乘車人殷某受傷。
經濱州市公安局高速交警一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汲某承擔第一次碰撞、第二次碰撞和第三次碰撞的次要責任;劉某承擔第一次碰撞的主要責任和第二次碰撞、第三次碰撞的次要責任;王燦芳承擔第二次碰撞的主要責任和第三次碰撞的次要責任;趙某承擔第三次碰撞的主要責任;盧某、李懷新、殷某在事故中無責任。
黑B×××××/黑BN020掛號車登記車主為訥河市北方運輸車隊,實際車主為劉某,雙方系掛靠關系。
黑B×××××車在被告華安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黑B×××××/黑BN020掛號車在被告人保綏化公司處投保第三者責任險55萬元,并投保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且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及事故車輛的行駛證在事故發(fā)生時均合法有效。
遼L×××××/遼L3478掛號車所有人為被告盤錦和遠公司(事發(fā)時公司名稱為盤錦天順祥運輸有限公司,后變更為盤錦和遠運輸有限公司),該車(主車)在被告人保盤錦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100萬元商業(yè)險,并投保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且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及事故車輛的行駛證在事故發(fā)生時均合法有效。
魯E×××××號車所有人為趙某,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及事故車輛的行駛證在事故發(fā)生時均合法有效。
魯E×××××號車所有人為盧某,該車在被告安華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3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并投保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且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及事故車輛的行駛證在事故發(fā)生時均合法有效。
冀J×××××/冀J×××××掛車登記車主為被告瑞嘉物流公司,實際車主為被告于某,雙方系掛靠關系,該車(主車)在被告太平滄州公司投保交強險及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含:貨物責任保險,每次事故責任限額30萬元,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1000人民幣或損失金額的10%,兩者以高者為準;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三者人身傷亡與財產損失,每次事故責任險額20萬元,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1000人民幣或損失金額的10%,兩者以高者為準;除污費用,每次事故責任限額4萬元,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2500人民幣)。
原告殷某為山東省城鎮(zhèn)居民,事故發(fā)生后,殷某被送往無棣縣人民醫(yī)院、勝利油田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閉合性腹外傷(腸破裂、腸系膜破裂)、多發(fā)性肋骨骨折、胸骨骨折,住院12天,共計支出醫(yī)療費48652.25元。
庭審中,原被告各方共同委托濱州醫(yī)學院附屬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出具了濱醫(yī)附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2016】臨鑒字第646號鑒定意見書:被鑒定人殷某因交通事故造成腹部損傷致小腸破裂行部分切除,評定傷殘九級;其腸系膜破裂行修補術,評定傷殘十級;其胸部5根肋骨骨折,評定傷殘十級。
建議:誤工治療時間120天;住院期間需2人護理,院外需1人護理,院外護理期限45天。
殷某支出司法鑒定費1900元。
殷某的被撫養(yǎng)人有:父親,殷忠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母親,殷榮華,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兩人均為山東省城鎮(zhèn)居民,育有子女殷某一人。
殷某住院期間由其表弟尹楠、表妹王瑞護理,兩人均為山東省城鎮(zhèn)居民。
原告趙某因交通事故造成高速公路及附屬設施損失,賠償路產損失20000元。
對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1.原告趙某所有的魯E×××××號車因此次事故受到損失,庭前原告委托青島中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車輛損失價格評估,結論為車輛損失價值209667元,原告趙某因此支出評估費6300元。
被告劉某、瑞嘉物流公司及三被告保險公司均有異議,認為該鑒定報告鑒定車損數(shù)額較高,但均未提交其他足以反駁的證據(jù)且在規(guī)定時間內未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對各被告的上述意見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該鑒定報告依法應作為本案的審理依據(jù),評估費系實際支出,本院予以支持。
2.原告趙某主張因本次交通事故支出拖車費2700元,被告劉某、瑞嘉物流公司及三被告保險公司均有異議,本院認為原告上述證據(jù)符合證據(jù)的法定要件,系原告實際支出,對各被告的意見不予采信,對原告的該證據(jù)依法作為本案的審理依據(jù)。
3.原告趙某主張的拆檢費2600元,被告劉某、瑞嘉物流公司、人保綏化公司有異議,認為拆檢費用應包含在評估費用中的意見依法有據(jù),本院對該質證意見予以采納,對該證據(jù)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根據(jù)原告殷某提供的證據(jù),其主張殘疾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護理費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殷某主張的救護車費用屬于交通費,結合其就醫(yī)地點、時間、護理人數(shù),本院酌定原告交通費為300元。
原告殷某主張的精神損失費,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并殘疾,對原告的身體造成了傷害,同時也給原告的精神帶來了痛苦,本院綜合考慮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jié)、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對原告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為2000元的意見予以支持。
綜上,認定原告殷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如下:醫(yī)療費48652.25元、鑒定費1900元、殘疾賠償金(不含撫養(yǎng)費)31545元/年×20年×24%=151416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9854元/年×10年×24%×2=95299.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護理費86.42元/天×12天×2+86.42元/天×45天=5962.9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元/天×12天=360元、交通費300元,合計305890.43元。
原告趙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如下:車損209667元、評估費6300元、路損20000元、拖車費2700元,合計238667元。
本院認為,涉案事故涉及三次碰撞的五方車輛,造成兩人死亡、一人受傷、五車車損、二車貨損及路產損失,此次事故經濱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認定,汲某承擔第一次碰撞、第二次碰撞和第三次碰撞的次要責任;劉某承擔第一次碰撞的主要責任和第二次碰撞、第三次碰撞的次要責任;王燦芳承擔第二次碰撞的主要責任和第三次碰撞的次要責任;趙某承擔第三次碰撞的主要責任;盧某、李懷新、殷某在事故中無責任,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對此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中兩原告損失是由第三次碰撞造成,本院酌定第三次碰撞中各方責任為趙某70%、汲某10%、劉某10%、王燦芳10%。
為本案兩原告損失負事故責任的事故車輛均分別在其承保的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事故均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的規(guī)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得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保險人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同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的規(guī)定,各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先行賠償此次事故中各被侵權人的損失,對此次事故中各被侵權人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損失部分,由各被告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分別按照其承保車輛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仍有不足的,由負事故責任的事故車輛的登記車主或實際車主承擔賠償責任。
因涉案事故多名被侵權人向本院提起訴訟,經本院審理后認定,劉某車損99890元(第一、二次碰撞各承擔50%)、趙某車損209667元、于某車損263662元(主車224662元+掛車39000元)、盧某車損27220元。
上述被侵權人的損失需共同分割侵權車輛交強險財產損失項下的份額。
劉某損失為兩次碰撞造成,涉案車輛遼L×××××/L3478在兩次碰撞中均對劉某損失承擔責任,劉某全部車損需參與到該車交強險財產損失的分割;涉案車輛冀J×××××/JMR43只在第二次碰撞中對劉某損失承擔責任,劉某車損的50%參與到該車交強險財產損失的分割。
劉某、趙某、于某、盧某車損共同分割被告人保盤錦公司交強險財產損失項下的2000元,被侵權車輛的損失總額為600439元,根據(jù)各被侵權人的車輛損失占損失總額的比例,被告人保盤錦公司應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分別賠償劉某332元(第一、二次碰撞各賠償166元)、趙某698元、于某878元(主車損失748元+掛車損失130元)、盧某92元。
劉某車損的50%、趙某車損共同分割被告太平滄州公司交強險財產損失項下的2000元,被侵權車輛的損失總額為259612元,根據(jù)各被侵權人的車輛損失占損失總額的比例,被告太平滄州公司應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分別賠償劉某384元、趙某1616元。
趙某車損209667元、于某車損263662元(主車224662元+掛車39000元)、盧某車損27220元共同分割被告華安保險公司交強險財產損失項下的2000元,被侵權車輛的損失總額為500549元,根據(jù)各被侵權人的車輛損失占損失總額的比例,被告華安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分別賠償趙某838元、于某1054元(主車898元+掛車156元)、盧某108元。
趙某損失在交強險賠償后的不足部分235515元【2386676981616838】分別由被告人保盤錦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10%的賠償責任,即23551.5元;由被告太平滄州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10%的賠償責任,但應扣除免賠率10%,即賠償21196.35元【235515元×10%×(110%)】,免賠部分2355.15元【235515元×10%×10%】由侵權方實際車主于某和被掛靠單位瑞嘉物流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被告人保綏化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10%的賠償責任,即23551.5元。
涉案事故其他被侵權人王燦芳親屬、李懷新親屬因涉案事故就其損失向本院提起訴訟,經本院審理后認定,王燦芳親屬損失為:死亡賠償金31545元/年×20年=6309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9854元/年×11年+19854元/年×6年÷2=277956元、喪葬費2623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86.42元/天×3天×2=518.5元,共計945604.5元;李懷新親屬損失為:死亡賠償金31545元/年×20年=630900元、喪葬費2623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0000元、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86.42元/天×3天×3=777.8元,共計667907.8元。
殷某醫(yī)療費48652.2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被告人保盤錦公司交強險醫(yī)療費用限額的分割;殷某損失254978.18元(殘疾賠償金151416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95299.2元+精神損失費2000元+護理費5962.98元+交通費300元),王燦芳親屬損失945604.5元,李懷新親屬損失667907.8元,應參與到被告人保盤錦公司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的分割。
故被告人保盤錦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限額內賠償殷某醫(yī)療費10000元;參與分割被告人保盤錦公司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的損失共計1868490.48元,根據(jù)各被侵權人損失占上述損失總額的比例,被告人保盤錦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殷某損失14960元、王燦芳親屬損失55660元、李懷新親屬損失39380元。
殷某醫(yī)療費48652.2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還應參與到被告太平滄州公司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的分割,殷某損失254978.18元應參與到該被告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的分割,故被告太平滄州公司應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殷某損失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殷某損失110000元。
殷某醫(yī)療費48652.2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還應參與到被告華安保險公司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的分割;殷某損失254978.18元、王燦芳親屬損失945604.5元、李懷新親屬損失667907.8元應參與到被告華安保險公司死亡傷殘限額的分割,故被告華安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殷某損失10000元;參與分割被告華安保險公司死亡傷殘限額的損失共計1868490.48元,根據(jù)各被侵權人損失占上述損失總額的比例,被告華安保險公司應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殷某損失14960元、王燦芳親屬損失55660元、李懷新親屬損失39380元。
原告殷某損失在交強險賠償后不足部分135970.43元(305890.xxxx496014960110000)分別由被告人保盤錦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10%的賠償責任,即13597元;由被告太平滄州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10%的賠償責任,但應扣除免賠率10%,即賠償12237.34元【135970.43元×10%×(110%)】,免賠部分1359.7元【135970.43元×10%×10%】由侵權方實際車主于某和被掛靠單位瑞嘉物流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由被告人保綏化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10%的賠償責任,即13597元。
各被告保險公司關于其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的辯解,本院認為,鑒定費系原告為確定其損失程度所必須支出的費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應在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的負擔應由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依職權作出,故對各被告保險公司的辯解,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汲某、盤錦和遠公司、北方運輸車隊、華安保險公司、盧某、安華保險公司、于某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其答辯權、質證權的放棄,不影響本案的正常審理。
被告盧某所駕駛車輛在涉案事故中與趙某車輛未發(fā)生接觸,與原告損失無因果關系,其要求被告盧某、安華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的損失已由各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被告汲某、盤錦和遠公司、北方運輸車隊、劉某在本案中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二十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盤錦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殷某24960元(10000+14960),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殷某13597元,合計38557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盤錦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趙某698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趙某23551.5元,合計24249.5元;
二、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殷某120000元(10000+110000),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殷某12237.34元,合計132237.34元;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趙某1616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趙某21196.35元,合計22812.35元;
三、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哈爾濱市大眾新城營銷服務部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殷某24960元(10000+14960)、趙某838元;
四、被告中國人民保險盤錦股份有限公司綏化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殷某13597元、趙某23551.5元;
五、被告于某、被告河北瑞嘉物流有限公司連帶賠償原告殷某1359.7元、趙某2355.15元。
六、駁回原告殷某、趙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6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盤錦市分公司負擔1137元,由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負擔2806元,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哈爾濱市大眾新城營銷服務部負擔467,被告中國人民保險盤錦股份有限公司綏化市分公司負擔672元,由被告于某、被告河北瑞嘉物流有限公司連帶負擔67元,由原告殷某、趙某負擔245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根據(jù)原告殷某提供的證據(jù),其主張殘疾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護理費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殷某主張的救護車費用屬于交通費,結合其就醫(yī)地點、時間、護理人數(shù),本院酌定原告交通費為300元。
原告殷某主張的精神損失費,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并殘疾,對原告的身體造成了傷害,同時也給原告的精神帶來了痛苦,本院綜合考慮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jié)、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對原告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為2000元的意見予以支持。
綜上,認定原告殷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如下:醫(yī)療費48652.25元、鑒定費1900元、殘疾賠償金(不含撫養(yǎng)費)31545元/年×20年×24%=151416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9854元/年×10年×24%×2=95299.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護理費86.42元/天×12天×2+86.42元/天×45天=5962.9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元/天×12天=360元、交通費300元,合計305890.43元。
原告趙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如下:車損209667元、評估費6300元、路損20000元、拖車費2700元,合計238667元。
本院認為,涉案事故涉及三次碰撞的五方車輛,造成兩人死亡、一人受傷、五車車損、二車貨損及路產損失,此次事故經濱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認定,汲某承擔第一次碰撞、第二次碰撞和第三次碰撞的次要責任;劉某承擔第一次碰撞的主要責任和第二次碰撞、第三次碰撞的次要責任;王燦芳承擔第二次碰撞的主要責任和第三次碰撞的次要責任;趙某承擔第三次碰撞的主要責任;盧某、李懷新、殷某在事故中無責任,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對此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中兩原告損失是由第三次碰撞造成,本院酌定第三次碰撞中各方責任為趙某70%、汲某10%、劉某10%、王燦芳10%。
為本案兩原告損失負事故責任的事故車輛均分別在其承保的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事故均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的規(guī)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得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保險人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同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的規(guī)定,各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先行賠償此次事故中各被侵權人的損失,對此次事故中各被侵權人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損失部分,由各被告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分別按照其承保車輛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仍有不足的,由負事故責任的事故車輛的登記車主或實際車主承擔賠償責任。
因涉案事故多名被侵權人向本院提起訴訟,經本院審理后認定,劉某車損99890元(第一、二次碰撞各承擔50%)、趙某車損209667元、于某車損263662元(主車224662元+掛車39000元)、盧某車損27220元。
上述被侵權人的損失需共同分割侵權車輛交強險財產損失項下的份額。
劉某損失為兩次碰撞造成,涉案車輛遼L×××××/L3478在兩次碰撞中均對劉某損失承擔責任,劉某全部車損需參與到該車交強險財產損失的分割;涉案車輛冀J×××××/JMR43只在第二次碰撞中對劉某損失承擔責任,劉某車損的50%參與到該車交強險財產損失的分割。
劉某、趙某、于某、盧某車損共同分割被告人保盤錦公司交強險財產損失項下的2000元,被侵權車輛的損失總額為600439元,根據(jù)各被侵權人的車輛損失占損失總額的比例,被告人保盤錦公司應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分別賠償劉某332元(第一、二次碰撞各賠償166元)、趙某698元、于某878元(主車損失748元+掛車損失130元)、盧某92元。
劉某車損的50%、趙某車損共同分割被告太平滄州公司交強險財產損失項下的2000元,被侵權車輛的損失總額為259612元,根據(jù)各被侵權人的車輛損失占損失總額的比例,被告太平滄州公司應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分別賠償劉某384元、趙某1616元。
趙某車損209667元、于某車損263662元(主車224662元+掛車39000元)、盧某車損27220元共同分割被告華安保險公司交強險財產損失項下的2000元,被侵權車輛的損失總額為500549元,根據(jù)各被侵權人的車輛損失占損失總額的比例,被告華安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分別賠償趙某838元、于某1054元(主車898元+掛車156元)、盧某108元。
趙某損失在交強險賠償后的不足部分235515元【2386676981616838】分別由被告人保盤錦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10%的賠償責任,即23551.5元;由被告太平滄州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10%的賠償責任,但應扣除免賠率10%,即賠償21196.35元【235515元×10%×(110%)】,免賠部分2355.15元【235515元×10%×10%】由侵權方實際車主于某和被掛靠單位瑞嘉物流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被告人保綏化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10%的賠償責任,即23551.5元。
涉案事故其他被侵權人王燦芳親屬、李懷新親屬因涉案事故就其損失向本院提起訴訟,經本院審理后認定,王燦芳親屬損失為:死亡賠償金31545元/年×20年=6309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9854元/年×11年+19854元/年×6年÷2=277956元、喪葬費2623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86.42元/天×3天×2=518.5元,共計945604.5元;李懷新親屬損失為:死亡賠償金31545元/年×20年=630900元、喪葬費2623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0000元、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86.42元/天×3天×3=777.8元,共計667907.8元。
殷某醫(yī)療費48652.2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被告人保盤錦公司交強險醫(yī)療費用限額的分割;殷某損失254978.18元(殘疾賠償金151416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95299.2元+精神損失費2000元+護理費5962.98元+交通費300元),王燦芳親屬損失945604.5元,李懷新親屬損失667907.8元,應參與到被告人保盤錦公司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的分割。
故被告人保盤錦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限額內賠償殷某醫(yī)療費10000元;參與分割被告人保盤錦公司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的損失共計1868490.48元,根據(jù)各被侵權人損失占上述損失總額的比例,被告人保盤錦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殷某損失14960元、王燦芳親屬損失55660元、李懷新親屬損失39380元。
殷某醫(yī)療費48652.2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還應參與到被告太平滄州公司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的分割,殷某損失254978.18元應參與到該被告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的分割,故被告太平滄州公司應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殷某損失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殷某損失110000元。
殷某醫(yī)療費48652.2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還應參與到被告華安保險公司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的分割;殷某損失254978.18元、王燦芳親屬損失945604.5元、李懷新親屬損失667907.8元應參與到被告華安保險公司死亡傷殘限額的分割,故被告華安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殷某損失10000元;參與分割被告華安保險公司死亡傷殘限額的損失共計1868490.48元,根據(jù)各被侵權人損失占上述損失總額的比例,被告華安保險公司應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殷某損失14960元、王燦芳親屬損失55660元、李懷新親屬損失39380元。
原告殷某損失在交強險賠償后不足部分135970.43元(305890.xxxx496014960110000)分別由被告人保盤錦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10%的賠償責任,即13597元;由被告太平滄州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10%的賠償責任,但應扣除免賠率10%,即賠償12237.34元【135970.43元×10%×(110%)】,免賠部分1359.7元【135970.43元×10%×10%】由侵權方實際車主于某和被掛靠單位瑞嘉物流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由被告人保綏化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10%的賠償責任,即13597元。
各被告保險公司關于其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的辯解,本院認為,鑒定費系原告為確定其損失程度所必須支出的費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應在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的負擔應由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依職權作出,故對各被告保險公司的辯解,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汲某、盤錦和遠公司、北方運輸車隊、華安保險公司、盧某、安華保險公司、于某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其答辯權、質證權的放棄,不影響本案的正常審理。
被告盧某所駕駛車輛在涉案事故中與趙某車輛未發(fā)生接觸,與原告損失無因果關系,其要求被告盧某、安華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的損失已由各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被告汲某、盤錦和遠公司、北方運輸車隊、劉某在本案中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二十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盤錦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殷某24960元(10000+14960),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殷某13597元,合計38557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盤錦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趙某698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趙某23551.5元,合計24249.5元;
二、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殷某120000元(10000+110000),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殷某12237.34元,合計132237.34元;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趙某1616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趙某21196.35元,合計22812.35元;
三、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哈爾濱市大眾新城營銷服務部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殷某24960元(10000+14960)、趙某838元;
四、被告中國人民保險盤錦股份有限公司綏化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殷某13597元、趙某23551.5元;
五、被告于某、被告河北瑞嘉物流有限公司連帶賠償原告殷某1359.7元、趙某2355.15元。
六、駁回原告殷某、趙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6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盤錦市分公司負擔1137元,由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負擔2806元,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哈爾濱市大眾新城營銷服務部負擔467,被告中國人民保險盤錦股份有限公司綏化市分公司負擔672元,由被告于某、被告河北瑞嘉物流有限公司連帶負擔67元,由原告殷某、趙某負擔2451元。
審判長:張云霞
書記員:崔雪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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