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某
葛曉艷(湖北開成律師事務所)
湖北東某置業(yè)有限公司
原告:殷某某。
委托代理人:葛曉艷,湖北開成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湖北東某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某公司)。
住所地:咸寧市咸安區(qū)溫泉淦河大道63號。
法定代表人:金可爐,東某公司經理。
原告殷某某訴被告東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殷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殷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殷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殷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殷某某負擔。
審判長:羅忠明
書記員:曾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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