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珍寶
吳新港(湖北湛月律師事務所)
柯蒙蒙(湖北湛月律師事務所)
周清風
原告殷珍寶。
委托代理人吳新港、柯蒙蒙,湖北湛月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周清風。
原告殷珍寶訴被告周清風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徐漢恩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殷珍寶及其委托代理人吳新港、被告周清風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被告周清風分兩次共向原告殷珍寶借取人民幣90000元事實清楚,有被告周清風出具的借條為證,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向原告借款時,雙方約定了借款利息,該約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借款后,僅按約定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借款利息?,F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請求,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周清風應當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償還原告殷珍寶借款本金90000元;
二、被告周清風在償還上述借款本金的同時,向原告殷珍寶支付借款利息6300元(利息算至起訴之日止,已付利息已扣減);
三、駁回原告殷珍寶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用減半收取1104元,保全費1120元,合計2224元,由被告周清風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208元,款匯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行黃石市分行團城山支行;戶名:法院訴訟費匯繳財政專戶,帳號:17-154101040002529。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7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被告周清風分兩次共向原告殷珍寶借取人民幣90000元事實清楚,有被告周清風出具的借條為證,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向原告借款時,雙方約定了借款利息,該約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借款后,僅按約定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借款利息?,F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請求,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周清風應當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償還原告殷珍寶借款本金90000元;
二、被告周清風在償還上述借款本金的同時,向原告殷珍寶支付借款利息6300元(利息算至起訴之日止,已付利息已扣減);
三、駁回原告殷珍寶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用減半收取1104元,保全費1120元,合計2224元,由被告周清風負擔。
審判長:徐漢恩
書記員:張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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