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上訴人(一審原告、再審申請人):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明亮,黑龍江寒劍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審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再審被申請人):依蘭縣宏克力鎮(zhèn)宏偉村村民委員會。住所地:依蘭縣宏克力鎮(zhèn)宏偉村。
法定代表人:安永佳,該村委會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軍,依蘭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原審上訴人畢某某因與被申訴人依蘭縣宏克力鎮(zhèn)宏偉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宏偉村委會)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哈民二民再終字第11號民事判決,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黑民監(jiān)字第61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畢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明亮、宏偉村委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綜上所述,畢某某的再審請求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哈民二民再終字第11號民事判決及(2014)哈民二民終字第239號民事判決;
二、維持依蘭縣人民法院(2013)依民初字第889號民事判決。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合計200元,由依蘭縣宏克力鎮(zhèn)宏偉村村民委員會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 偉 審判員 馮 濤 審判員 婁威巍
書記員:高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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