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畢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學(xué)強,河北崇州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畢某某與被告張某某、王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畢某某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畢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畢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690元,由原告畢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盧麗霞 代理審判員 張金霞 人民陪審員 馬華民
書記員:陳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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