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勝坤
尹哲峰(巴彥縣彥盈法律服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公司
范慶濱(黑龍江德霖律師事務所)
原告畢勝坤,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漢族,個體。
委托代理人尹哲峰,巴彥縣彥盈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公司。
負責人劉繼元,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范慶濱,黑龍江德霖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畢勝坤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原告畢勝坤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5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尹哲峰、被告委托代理人范慶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綜上,依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畢勝坤110,000.00元;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畢勝坤第一項不足部分240,000.00元。
上述一、二項合計350,000.00元,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時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040.00元,由原告畢勝坤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不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綜上,依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畢勝坤110,000.00元;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畢勝坤第一項不足部分240,000.00元。
上述一、二項合計350,000.00元,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時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040.00元,由原告畢勝坤負擔。
審判長:楊廣新
審判員:王忠杰
審判員:張志芬
書記員:王冬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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