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畢道某,男,1956年12月12日出。
被告武漢市橋口區(qū)古某街紅某某城中村改造工作委員會,住所地橋口區(qū)古某二路37號。
負責人肖開群,該單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文錦,湖北華平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武漢市橋口區(qū)古某街紅某某城中村改造工作委員會物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曉丹、人民陪審員王波、榮蕃潔組成合議庭審理。原告畢道某、被告紅某某委會的委托代理人文錦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畢道某對被告武漢市橋口區(qū)古某街紅某某城中村改造工作委員會的起訴。
本案訴訟費8500元退還給原告畢道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曉丹 人民陪審員 榮藩潔 人民陪審員 王 波
書記員:劉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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